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DB63/T2354-2024,自2024年11月2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基本草原划定的术语和定义、划定原则、技术路线与方法、外业核查、成果要求、检查验收、公示公告、备案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及优化调整。
本规程确立了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的全流程技术规范,涵盖定义分类、划定原则、技术路线、外业核查、成果编制、检查验收、公示公告及备案管理等环节。本规程以维护草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障草原面积不减少与质量不下降为核心目标,要求基本草原划定面积不低于草原总面积的80%,并引入调整储备区机制以落实总量动态平衡。在技术实施上,本规程强调以乡级行政界线为区划单元,融合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与专项调查成果形成工作底图,通过建立解译标志、界线转绘与属性赋值等步骤,完成地块区划与数据库建设。外业核查重点核实草原的种类、面积、界线、权属及利用现状,确保划定成果的现势性与准确性。成果交付包含矢量数据库、统计表册、分布图件及划定报告,并按县级自查、市州督查、省级复查的三级体系进行质量管控,最终经公示公告后逐级备案。
本规程确立了确保数量与稳定质量、规范划定与统筹协调、稳定布局与集中连片三项基本原则。划定界线原则上不得跨越行政村及其他管理界线,区划最小面积明确为400平方米,并要求在县级行政区内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图斑统一编号,保证编号的唯一性。属性注记、数据库结构及各成果载体之间必须保持高度一致,所有调查与检查数据必须具备可追溯性。
本规程的技术路线以多源数据融合为基础,将草原地类数据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专项界线叠加至工作底图上,形成基本草原的基础界线。在操作层面,需以乡镇为单元进行图斑区划,严格遵循等面积投影计算面积并进行平差处理,同时依据规定的属性结构表完成信息赋值。最终成果要求建立以县域为单位的、格式规范的属性矢量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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