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水毁耕地修复技术规程》DB2301/T172-2024,自2024年10月1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毁耕地修复的水毁耕地、水毁耕地修复的定义,水毁耕地调查和评估、水毁耕地修复原则、水毁耕地修复技术和田间档案。本文件适用于水毁耕作区的耕地修复。
本规程立足于哈尔滨市域内因暴雨洪流导致耕作层受损的耕地修复需求,系统规定了水毁耕地修复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程从定义出发,明确了水毁耕地及其修复的内涵,并对修复前的产地环境质量、损毁调查评估方法以及修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在核心修复技术层面,本规程针对覆盖物处理、客土回填、合理翻耕、有机肥与化肥的精准增施及植被覆盖等关键环节,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量化指标与实施方法,最后对全程田间档案的建立提出了管理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技术闭环。
本规程首先为修复工作设置了环境质量门槛,要求空气、土壤及灌溉水质须分别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修复启动前,必须对受损耕地进行详细勘察,重点摸清耕作层流失、泥沙石压占及污染物侵入等情况,并据此将损毁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同时需对受损区域进行实地调查制图,明确区分可修复与不可修复的区域,为制定修复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在具体修复措施上,本规程依据不同损毁情形给出了差异化处理方案。对于洪水带来的覆盖物,若为泥土细沙且颗粒过大,可通过机械破碎至2mm以下而无须移除,若为沙石淤积且厚度超过5cm则必须清除。针对耕作层被破坏的田块,要求依照破坏前土壤属性就近选择客土回填。对于板结的低洼地块,本规程要求在天晴后及时进行翻耕晒垡10天至15天,同时结合秋季深翻,将磷肥和有机肥的施用量较灾前增加20%至25%,并通过种植早熟作物或豆科绿肥恢复地表覆盖,最终以秸秆还田方式培肥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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