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管理规范第2部分交通标志》DB23/T3832.2-2024,自2024年09月2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的通用要求、交通管制标志、路径指引标志、警告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可变信息标志。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要求,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黑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技术与管理要求,涵盖通用要求及交通管制标志、路径指引标志、警告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可变信息标志共七大类设施。本规范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为核心目标,在国家标准框架下结合寒地城市交通特征与本地管理需求,对标志的分类、设置方式、版面规格、材料工艺及施工基础等提出了系统化技术要求。本规范特别强调在雨雾冰雪多发、夜间照明不足及事故易发等特殊场景下,应优先采用主动发光标志或增强照明措施以提升视认性,并对快速路出口编号编排、货运通道限行管理、旅游指引标志布设及停车管制等本地化场景作出了细化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本规范明确了交通标志按作用分为主标志与辅助标志,按光学特性分为逆反射、照明及发光标志等分类体系。设置方式须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及视距条件,在立柱式、悬臂式、门架式与附着式中合理选择。标志位置、横向净距、安装高度及纵向间距均须满足安全视认与净空要求,并规定了多标志并设时的排列顺序与组合原则。标志材料方面,永久性标志基础使用寿命应与道路保持一致,杆件不低于10年,反光膜等级须按道路等级与功能适配,且在高风险路段宜使用荧光黄绿底色或透光型反光膜。
本规范将交通管制标志细分为让行管制、行车方向管制、驶入管制、车辆管制、驾驶行为管制、车道管制、行人与非机动车管制及停车管制八类,逐项规定了各类禁令与指示标志的设置条件、位置及配套标线要求。路径指引标志按干路支路与快速路两类场景,系统规定了预告、告知、确认等标志的信息分层选取规则、版面排版样式与设置位置,强调指路信息应简洁连续、重点预告,并就交叉口告知标志与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的合并设置、快速路出入口多级预告等特殊情形提供了具体方案。
本规范将警告标志划分为道路线形警告、交通流变化警告、路面状况及沿线危险警告、行人与非机动车警告及建议安全措施警告五类,要求对急弯、陡坡、窄路、铁路道口、隧道及易积水涵洞等危险点段设置相应警告标志,并可根据需要配合建议速度标志或辅助标志联合使用。告示标志涵盖道路设施解释、路外设施指引、行车安全提醒及通行提醒等内容,规定其应单独设置且不得影响主标志视认,为驾驶人提供必要的路权与安全信息补充。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