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0日,《水母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技术导则》海洋行业标准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水母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原则、技术要求以及成果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我国局地性水母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
本导则规定了水母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的工作原则、技术要求和成果管理等内容,适用于我国局地性水母灾害的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本导则以沿海县级行政管辖海域为基本评估单元,从危险性和脆弱性两个维度构建评估指标体系。危险性评估综合考量水母灾害发生频次、水母毒性、岸线硬质化程度和冬季降温幅度四项指标;脆弱性评估则聚焦滨海旅游热度、滨海电厂冷源安全、海水养殖规模和海洋生态安全四个承灾体维度。通过加权计算分别得出危险性指数和脆弱性指数,并据此确定风险等级,再以县级评估结果为基础向上归并形成省、市级风险区划。本导则还对评估成果的图件绘制、报告编制、审查验收及更新周期作出了统一规定。
本导则构建了“危险性—脆弱性”双维评估框架。危险性指数由水母灾害发生频次(权重0.4)、水母毒性(权重0.3)、岸线硬质化程度(权重0.2)和冬季降温幅度(权重0.1)四项指标加权求和得出。脆弱性指数则由滨海旅游热度(权重0.4)、滨海电厂冷源安全(权重0.3)、海水养殖规模(权重0.2)和海洋生态安全(权重0.1)加权计算得出。各指标均设有明确的赋值标准,最终将危险性和脆弱性分别划分为I、II、III三个等级,并通过矩阵组合确定评估单元的综合风险等级。
本导则采用自下而上的区划路径,以县级评估单元的风险等级为基础,根据I级单元所占比例确定省、市两级风险区划:I级单元占比达75%及以上为高风险区,介于25%至75%之间为中风险区,低于25%为低风险区。成果须包含危险分布图、脆弱性分布图和风险等级图,采用红、黄、蓝三色标识。评估成果须经专家组审查验收,并根据环境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适时更新,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