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评估规范》DB14/T3033-2024,自2024年11月1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评估机构、安全评估程序、风险评价及安全评估报告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评估。
本规范规定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评估工作的全流程要求,适用于在用设备的安全评估。本规范从评估机构资质、评估程序、风险评价方法到安全评估报告均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准则。本规范将安全评估定义为以消除不可接受风险为目的,对设备本体及建筑相关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并结合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情况,确定设备综合安全状况等级的全过程。风险评价依据伤害严重程度与发生概率等级进行量化判定,最终将综合安全状况分为四个等级,并据此给出停用、修理、改造、更新或加强监护等差异化建议。
本规范对评估机构的基本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定,要求机构具备与安全评估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人员及仪器设备。评估小组须由2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组长需具备机电类高级技术职称或电梯检验师资格。评估程序涵盖合同签订、前期准备、现场评估及出具报告四个阶段,申请方需配合提供设备相关资料,评估小组依据附录中的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与试验,对每个项目给出“符合”“不符合”等单项风险评价结果。
本规范采用伤害严重程度与发生概率等级双重维度进行风险等级确定。严重程度分为高、中、低、可忽略四级,概率等级分为频繁、很可能、偶尔、极少、不太可能、不可能六级,通过风险等级矩阵表综合判定风险类别。综合安全状况得分采用特定公式计算,根据得分将设备安全状况划分为四个等级,并以此作为评估结论的依据。
本规范要求评估报告须包含评估目的依据、评估内容、人员组成及综合结论等核心信息,结论页须由评估小组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针对不同安全等级的设备,本规范给出了明确的处置原则:四级须立即停用消除风险;三级应尽快采取安全措施;二级需消除或降低风险;一级则加强监护。降低风险的措施包括修理、改造、更新等,当修理更换零部件价值高于整机价值50%时,宜建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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