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该法规定,在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除外。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按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分为四档,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调整。部分特殊用途如军事设施、学校、医疗等免征或减征税款,临时占用耕地需缴纳税款并可在复垦后退还。该法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征收职责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以加强征管。
该法明确纳税人包括在境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且不包括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占用行为。
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分档设定,各省可结合自身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税额,并报备上级机关。
特定机构如学校、医院、军事设施等可免征或减征税款,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在一定标准内也可享受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