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完成《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分类》(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分类类别。本文件适用于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制定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各类水质标准提供依据。
本文件是《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中的第一项,代替GB/T 18919—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按照用途对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的类别进行系统规定。本文件适用于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并为制定各类再生水水质标准提供分类依据。与旧版相比,本文件优化了分类结构,调整了部分用水类别的名称与内涵,强化了与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衔接,以更精准地反映当前城镇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际需求。
本文件将原“农、林、牧、渔业用水”修订为“农、林业用水”,细化林业灌溉为“林草花卉灌溉”,并取消畜牧与水产养殖类别,使农业用水指向更聚焦。在城镇杂用水方面,新增“制雪与融雪”和“空调循环冷却水”两项,拓展了再生水在城市运行中的适用场景。
工业用水中,将原“锅炉用水”修订为“锅炉与供热管网补充水”,明确了供热管网的补水用途。环境用水分类则重塑为“景观水体用水”“景观湿地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三类,更细致地划分了再生水在生态补水与景观维养中的功能差异。
本文件将“补充水源水”修订为“补充地表水源”和“补充地下水源”两类,同时将“补充地下水”独立为单独分类,突出了地下水回补在水资源战略储备与生态修复中的重要地位,为相关水质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更清晰的分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