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5/T3565-2024,自2024年08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使用、停放、充电、维护保养等日常环节中需满足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未按电动自行车标准制造的类似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本文件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的电动自行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围绕电动自行车日常使用、停放、充电、维护保养及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等环节,系统提出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本规范明确电动自行车产品本身应符合国家标准,强调停放和充电宜采取集中方式,严禁在室内停放或充电。在使用环节,本规范对骑行前检查、雨天涉水、禁止明火烘烤等作出规定;在停放环节,要求断电停放、远离可燃气体区域;在充电环节,对充电场所、充电操作、充电器使用、异常情况处置等进行了详尽约束;在维护保养环节,规定了电器组件防水、专业维修、蓄电池更换及充电器匹配等要求。同时,本规范对停放充电场所的独立建造、防火分隔、灭火器材配置、监控系统安装、充电设施技术条件等提供了具体技术参数和管理指引,并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及各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
本规范要求,电动自行车使用前应检查关键部件,骑行中严禁长期超速过载,雨天应避免深水行驶,严禁使用明火或高温设备烘烤蓄电池。停放时应关闭电源锁断电停放,储物箱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并应避免停放在污水井、化粪池等可燃气体散发区域。长期停放时应卸下蓄电池妥善保管,做好绝缘保护。
本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在指定充电场所充电,充电前应关闭电源并拔出钥匙。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进行充电。充电时不得在蓄电池和充电器上覆盖物品,充电线路1米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不同种类的蓄电池与充电设备严禁混用,不得擅自篡改充电设备参数或拆除安全保护装置。充电完成后应及时断电,发现打火、冒烟、鼓胀等异常应立即停止充电并断开电源。
本规范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作出规定,要求场所宜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保持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及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场所须配置灭火器、干砂、灭火毯等器材,鼓励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充电时应分组停放,充电设施须具备防护等级,供电系统应设置限时、限流、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连续充电超过12小时应自动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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