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为预防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除汽车加油加气设施、港口储罐、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本规范是全文强制性的通用技术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在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全过程的防火要求。本规范以预防火灾、减少危害、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为核心目标,从规划布局、设计、施工使用、消防设施等环节构建了系统性防火体系。在规划层面,本规范严格规定了选址禁区,如不得选择在活动断层、蓄滞洪区或生态红线区,并明确了储罐区、装置区及堆场与周边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等的最小防火间距。在设计层面,本规范按物料火灾危险性分类设防,对储罐成组布置、防火堤设置、管道关断措施及防雷防静电等提出了通用技术要求,并针对可燃液体、液化烃、可燃气体储罐以及生产装置和装卸设施分别规定了具体防火构造与间距指标。此外,本规范还对消防给水、冷却、灭火系统及消防车道等消防设施的建设与配置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本规范从保障安全与保护环境出发,明确了可燃物储罐区、装置区及堆场的选址必须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区、蓄滞洪区、环境敏感区和生态红线区,且液化烃储罐区等高风险设施不得建在城市中心城区。同时,根据储存规模、介质类别及行业特点,综合确定了储罐区与周围居住区、公共建筑、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标准,并规定公路、架空电力线路及输油输气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上述区域。
本规范要求可燃物储罐按物料火灾危险性类别、储罐类型和操作参数成组布置,明确禁止压力与非压力储罐、全冷冻式与其他储罐等同组设置。对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和罐组总容积进行了限制,并强制要求设置防火堤;对液化烃储罐则规定了相邻储罐防火间距、罐组容积上限及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在生产装置方面,本规范强制要求控制室与甲、乙类设备房间不得合建,并对承重钢结构的耐火保护、静电接地及泄压排放等提出具体规定。
本规范依据项目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强制要求配置相适应的消防给水、灭火系统及消防冷却水系统,并规定了消防泵须采用双动力源、消防用电设备须满足持续供电时间等可靠性要求。对于大型储罐和高风险装置,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此外,本规范还对企业消防站的建设原则以及消防车道的净宽、净空、转弯半径、回车场等通行条件进行了统一规定,以保障消防救援作业的有效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