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自2016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为承重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可靠性鉴定。
本标准为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而制定,适用于以混凝土、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为承重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鉴定。本规范建立了涵盖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的系统性方法,明确了鉴定应按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逐层进行的工作程序。本规范规定了调查与检测的基本要求,并针对不同结构材料,分别给出了构件安全性、使用性鉴定的具体评级标准与检查项目。本规范还纳入了目标使用年限、结构耐久性评估、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房屋鉴定、振动影响鉴定及地下工程施工影响鉴定等新增或修订内容,为既有民用建筑的管理、修缮、改造及抗灾处理提供了全面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规定了从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到评级、出具报告的系统鉴定程序。鉴定评级按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展开,安全性分为 $a_{\mathrm{u}}$ 至 $d_{\mathrm{u}}$ 四级,使用性分为 $a_{\mathrm{s}}$ 至 $c_{\mathrm{s}}$ 三级,最终可靠性等级综合确定。
本规范针对混凝土、钢、砌体、木四类结构构件,系统规定了其安全性鉴定需关注的承载能力、构造、位移裂缝等项目,以及使用性鉴定需关注的变形、裂缝、腐蚀等项目。混凝土构件重点评估碳化与钢筋锈蚀,钢结构关注锈蚀与连接,砌体结构侧重裂缝与高厚比,木结构则需检查腐朽与虫蛀状况。
本规范将建筑划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三个子单元分别评级。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评级,需综合其承载功能、结构整体牢固性及侧向位移的评定结果。鉴定单元的最终安全性等级,取地基基础与上部承重结构中较低者。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