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野生动物救护站建设规范》DB15/T3516-2024,自2024年07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站建设站址选择及区划布局、建筑设施、仪器设备、人员配备、工作程序、站区卫生、防疫措施、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建设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站(以下简称救护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站实行分级管理,其他等级参照执行。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站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技术要求与管理准则,覆盖从站址选择到档案管理的全流程建设内容。本规范明确了救护站应具备诊疗、隔离、康复训练、科研宣教等完整功能分区,并对各功能区的建筑面积、仪器配置、人员结构和资质提出了具体的量化或定性标准。同时,本规范详细制定了从野生动物接收、检疫诊疗、康复饲养到野化放归或处置的标准化工作程序,并对站区环境卫生、无害化处理和防疫消毒措施作出严格规定,旨在构建科学、规范、安全的野生动物救护体系。
本规范对站址选择提出了严格的生态环境与安全距离要求,规定应远离动物饲养场、交通干线、人口密集区及各类污染源,并确保充足且达标的水源供应。站区总面积不小于3公顷,内部须划分为诊疗区、临时饲养区、隔离检测区、康复训练区、科研宣教区和辅助供给区等,各区用围栏封闭并设置缓冲区,按主导风向合理布局。
本规范为各功能区设定了明确的建筑面积下限,如诊疗所不低于400平方米、临时饲养区不小于3000平方米,并要求配备X光机、麻醉呼吸设备、血细胞分析仪等专业诊疗器械以及救护车辆和消毒设备。人员方面要求配有执业兽医师、助理兽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岗位人员须具备野生动物保护、动物医学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本规范确立了从现场信息采集、疫病检验隔离、专业诊疗、分种类康复饲养到野化训练与科学放归的完整闭环流程,并对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个体或死亡个体的处置作出规定。在卫生防疫方面,要求对空气、土壤质量进行控制,每日清理排泄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在站区入口和各舍区入口分别设置消毒带与液体消毒剂,确保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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