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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5.28-《草原生态系统分区监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024年5月2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切实履行开展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生态保护修复监督等职责,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制定《草原生态系统分区监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草原生态系统健康诊断、分区监管的流程、技术方法和主要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草原生态系统利用的生态监管。

本规范旨在为草原生态系统利用的生态监管提供统一技术标准,规定了草原生态系统健康诊断及分区监管的流程、技术方法和主要内容。本规范构建了以非生物环境、活力指数、组织力指数、恢复力指数为框架的草原生态系统健康诊断CVOR指标体系,并基于健康诊断综合指数将草原健康状况划分为健康、亚健康、病态、警戒、崩溃五个等级。在此基础上,本规范坚持科学分区、保护优先、动态协调、生态服务监管等原则,将草原划分为生态保护区、科学利用区和生态恢复治理区,并对各分区提出差异化的管控技术要求,以实现草原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与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

草原生态系统健康诊断

本规范建立了由非生物环境、活力指数、组织力指数和恢复力指数四大类共十二项指标构成的CVOR健康诊断指标体系。通过专家咨询法确定各指标权重,经归一化处理后,采用逐级整合方法计算草原生态系统健康综合指数,并据此将草原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科学划分为健康、亚健康、病态、警戒、崩溃五个等级,为后续的分区监管提供准确依据。

分区监管框架与差异化管控

本规范依据健康诊断结果,将草原划分为生态保护区、科学利用区和生态恢复治理区三类监管分区。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原则上仅允许适度放牧与割草等低干扰活动;科学利用区在健康草原上推行草畜平衡管理和划区轮牧、适度刈割等绿色草牧业模式;生态恢复治理区则针对不同程度的退化草原,分别实施围封禁牧、补播改良、沙障固沙等恢复措施,并明确各类措施的恢复年限。

《草原生态系统分区监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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