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进一步夯实储量管理基础,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4〕3号,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本级评审备案工作,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旨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落实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的行使。本通知围绕四川省本级评审备案工作,系统规范了评审备案的定义、范围、职责分工、申请受理、储量评审、备案公示以及成果管理与监督等全流程环节。本通知明确,评审备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的行政行为,其范围涵盖探矿权转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等情形。本通知将工作划分为储量评审和备案两个环节,严格设定了43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并对专家抽取、现场核查、会议评审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申请人、地勘单位、评审专家及管理机构各自的责任,以确保评审备案工作的客观、公正与高效,夯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基础。
本通知构建了从申请受理到备案公示的闭环管理流程。申请人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提交材料,受理环节实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储量评审环节包含专家审查、现场核查和会议评审等步骤,专家人数依储量规模从不少于3名到7名不等,且需独立出具审查意见。评审通过后,进入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出具备案复函。
本通知针对资源量核实的准确性设置了多重保障。对于首次申请大型规模、资源量变化达到大型或评审存疑的情形,强制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作为评审依据。专家审查需重点把关工业指标、勘查程度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合规性,申请人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评审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确保报告质量。
本通知建立了覆盖各参与方的责任追溯机制。申请人须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地勘单位须规范勘查并保证报告质量,评审专家须恪守职业道德并承担终身审查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行为,本通知设置了撤销备案、纳入异常名录、通报批评乃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惩戒措施,并通过年度质量公告和省级成果公开制度,形成常态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