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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15-陕西省《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830-2024.pdf

陕西省《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830-2024,自2024年04月15日起实施。-repaired

本文件规定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监测、污染物达标判定和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控制与监督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村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为陕西省首次发布的地方强制性标准,规定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本规范适用于西安市(含西咸新区直管区)、宝鸡市、咸阳市(含西咸新区共管区)、铜川市、渭南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及韩城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评、环保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管控。本规范不涵盖村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核心管控对象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重金属及二噁英等污染物,并明确了焚烧炉启停炉及故障期间的运行工况控制与排放约束。

排放限值与运行要求

本规范从运行管理和排放指标两方面设定了刚性约束。运行方面,焚烧炉应满足GB18485的工况控制要求,每年启炉、停炉及故障或事故排放的累计持续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在非正常工况下,颗粒物浓度的1小时均值不得高于150mg/m³,该时段数据不作为达标评价的依据,但必须如实记录。排放限值方面,新建炉自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炉按不同规模与区位分阶段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明确了各类污染物的1小时均值、24小时均值及测定均值的浓度上限。

监测与达标判定规则

本规范配套建立了严格的监测与判定体系。排污单位须按HJ1205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备案,规范建设永久采样口与监测平台。监测方法上,针对二噁英、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等分别指定了HJ77.2、GB/T16157、HJ836等国家标准与技术导则,并特别要求氨的排放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每季度一次。达标判定上,手工监测若任意1小时均值浓度、日均值或测定均值超标即视为违规;在线监测则以自然日内相关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作为判定依据,且所有浓度数据均须折算为11%基准含氧量下的干烟气浓度。

陕西省《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830-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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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830-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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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830-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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