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164-2024,自2024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是四川省首次发布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全省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及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等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系统规定了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企业边界污染监控的限值与控制要求,涵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苯系物、铅、砷、锑、氯化氢、氟化物等多项污染物指标。本文件区分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设定差异化的执行时间表,并按大气环境管控需求将省内区域划分为控制区和其他区,执行不同排放限值。
本文件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三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污染控制体系。有组织排放针对玻璃熔窑、涉VOCs物料加工工序等关键环节设定了严格的浓度限值,并对纯氧燃烧和非纯氧燃烧熔窑分别规定了基准排气量和基准含氧量的折算方法。无组织排放控制则聚焦粉状物料储存、输送、配料过程的颗粒物管控,以及VOCs物料的全流程密闭管理,明确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企业边界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需满足规定的限值要求,强化了对周边环境质量的保障。
本文件将全省划分为控制区和其他区,对不同区域执行差异化的排放标准,体现了区域精准管控的思路。在时间维度上,新建企业自2024年10月1日实施之日起即执行,现有企业则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5月1日,但对于在此期间进行冷修的玻璃熔窑,要求自重新投运之日起即执行新标准。这种分区域、分时段、分工况的精细化管理安排,为行业平稳过渡和技术升级预留了合理空间。
本文件针对玻璃工业多样化的生产工艺,制定了差异化的技术规范。明确全电熔窑(炉)、坩埚窑及特殊工艺玻璃熔窑以实测浓度判定达标,不得稀释排放;对涉VOCs物料的加工工序要求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操作,废气须排至收集处理系统;VOCs燃烧装置需同步控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文件还详细规定了基准含氧量换算、处理效率最低要求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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