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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3.1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标准》(报批稿).pdf

2024年3月14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标准》(报批稿)。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

本标准旨在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技术活动,以保证检测工作质量为核心目标。本规范从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检测行为、信息化管理及档案管理等方面,构建了覆盖检测全流程的技术管理体系。本规范强调检测机构须具备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设备及管理体系,并对从委托、取样、送检、实施到报告出具、试样处置的全过程提出了详细的操作要求。同时,本规范明晰了不实与虚假检测数据的判定标准,规定了检测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与应用要求,以实现检测活动的全过程可追溯,最终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公正性。

检测机构能力与资源保障

本规范要求检测机构应具备与其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备设施及人员,并确保检测能力的持续符合性。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报告批准人须满足资质管理要求,且同一检测参数的授权操作人员不应少于3人。仪器设备须进行周期性检定校准,并建立期间核查制度。此外,机构应建立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方针、目标及各项控制程序。

检测全流程程序控制

本规范细化了检测委托、取样制样、送检受理、实施操作、原始记录及报告出具的完整程序。实验室检测与现场检测须遵循各自规定的流程,见证取样与见证检测须在见证人员监督下进行,确保过程真实规范。原始记录须及时清晰、全过程可追溯,其修改须采用杠改方式或留存电子修改痕迹。检测报告须结论准确、信息齐全,经检测、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后方可发放。

检测行为规范与信息化管理

本规范明确界定了“不实检测数据或报告”与“虚假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判定情形,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并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出具虚假报告。在信息化方面,本规范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业务受理、数据采集、报告出具等实施全程管理,并对关键场所及现场关键检测过程提出视频监控与影像录制的留存要求。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标准》(报批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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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标准》(报批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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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标准》(报批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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