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建设规范》DB3207/T2015-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建设的总则、机构设置、选址要求、设施配置、人员配备、装备配备、工作和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规范确立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建设的总体原则与具体技术要求,旨在通过统一机构设置、硬件配置及运行机制,健全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本规范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致力于构建“乡镇街道统一领导、监管机构分工负责、基层组织自我管理、网格力量全面排查”的工作格局,全面填补基层消防监管盲区,系统提升火灾风险抵御能力,实现基层消防工作的实体化运行与长效化管理。
本规范明确消防工作站(所)是依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设立的消防监管机构,承担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并规定了乡镇、街道及各类园区均应设立。在人员配备上,本规范要求行政或事业编人员不少于2人,组成结构涵盖站长、消防专员及协辅人员,并严格划定了招录人员的年龄、学历及禁止性负面清单,确保队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与政治品行。
本规范对办公场所的选址、标识标牌、内部墙面展示内容(“一责一制三图”)及办公家具设备提出了统一要求。在装备保障上,本规范细致规定了执勤车辆(如电动巡防车、消防摩托车)的配置标准,并分门别类列出了灭火、破拆、通讯等器材的最低配备清单,同时明确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机制。
本规范建立了常态化运行机制,重点包括每季度定期开展会商研判、每半年执行工作报告制度,以及针对隐患问题的抄告会办流程。此外,本规范还规定了警示约谈的启动情形,强调了对辖区单位及村(社区)的督导检查、业务培训和消防宣传等核心工作要求,确保基层消防监管工作有章可循、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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