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6日,《海洋生态本底调查与评价规范》完成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海洋生态本底调查与评价的一般规定、内容、方法和成果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海洋工程实施前的海洋生态本底调查与评价工作,海洋工程实施后的海洋生态调查与评估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旨在确立海洋工程实施前对所在海域生态本底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价的技术准则。本规范系统规定了调查评价的一般规定、调查内容与方法、分析评价要求及成果提交形式,覆盖海洋水文气象、地质与地形地貌、环境质量及生物生态四大核心领域,并单独列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调查要求。本规范服务于海域资源配置与生态保护监管,通过统一调查范围(一般外扩不少于30km)、站位布设、观测频次和分析评价标准,确保获取的海洋生态本底数据能够翔实反映工程影响前海域的基本状况,为后续工程决策、环境影响对比及生态损害评估提供科学、可比的数据基础。
本规范明确调查内容涵盖海洋水文气象(水深、海流、波浪、潮汐、气象要素等)、海洋地质与地形地貌(海底地形、底质、海岸线、岸滩动态)、海洋环境质量(海水水质、沉积物质量、生物质量)及海洋生物生态(叶绿素a、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游泳动物等)。调查范围要求覆盖海洋工程可能影响的区域,一般以工程边界外扩不小于30公里为原则,并特别规定河口与海湾海域需覆盖完整自然地理单元,以体现生态系统完整性。
本规范对各要素调查的方法、站位布设与观测频次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海洋水文要素在条件允许时需进行春、夏、秋、冬四季全潮观测,至少保证冬、夏两季;海水水质调查要求布设8至10个断面,每个断面6至8个站位,一般进行四季调查;海洋沉积物质量调查站位数量不少于水质站位的50%,一般进行一次调查。所有调查分析均需严格遵循GB/T 12763、GB 17378等现行国标与行标。
本规范要求基于调查数据进行系统性的特征分析与现状评价。海洋水文气象方面需分析潮汐、潮流、海浪、温盐等要素的时空分布特征及灾害状况;地质与地形地貌方面需编绘图件并分析海底地貌、浅地层结构及岸滩冲淤动态;环境质量评价采用单因子指数法,依据GB 3097、GB 18668等标准自第一类标准起评,识别超标因子与区域;海洋生态评价则涵盖生物群落特征、生物多样性指数计算和典型生态系统健康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