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洪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257-2016,自2017年01月19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洪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洪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本规范为河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旨在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洪河流域内排污行为实施统一管控。本规范划定了覆盖驻马店、平顶山、漯河、信阳等市部分县区的汇水范围,将排放主体分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与排污单位两类,并按现有和新建设定差异化执行时限,通过浓度限值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双重约束,要求直接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重点控制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限值,同时配套明确的监测方法、采样规范及自动监控要求,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超标排放将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结果作为执法依据。
本规范针对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规定,现有系统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系统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更严格的部分基本控制项目限值,其余项目仍执行GB18918一级A标准。排污单位方面,现有单位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建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表2重点控制项目和表3一般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畜禽养殖业则另按GB18596执行,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应满足相应纳管标准。
本规范对部分行业设置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当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值时,须按公式将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换算结果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基准值,则直接以实测浓度判定。多产品混合排放时须执行最严浓度限值,并按产品分别核算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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