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编制通则》DB3201/T 1045-2021 ,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总体规划、片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市政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南京市城市规划及单独编制的交通市政专业专项规划。
第4章适用于南京市总体规划中的交通市政规划;第5章适用于南京市中心城区、副城、新城、新市镇等市域城乡体系各单元编制的总体规划中的交通市政规划;第6章适用于各单元详细规划中的交通市政规划;第7章适用于单独编制的交通市政专业专项规划。
《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编制通则》DB3201/T 1045-2021 是南京市针对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制定的地方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城市规划及单独编制的交通市政专业专项规划。该通则明确了总体规划、片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涵盖了交通、给水、污水、再生水、雨水、供电、通信、燃气、环卫、供热、防洪、消防、综合管廊等多个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标准对各阶段规划的内容构成、成果形式、图件和附件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并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指标、布局方案和实施措施。其目的是提升城市交通与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水平,确保各类设施科学合理布局,提高城市运行效率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明确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范围和适用对象。
规定各阶段规划的基本任务和成果构成。
提出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的具体内容要求。
综合交通规划:包括对外交通、城市交通、慢行系统、停车设施等。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涵盖给水、污水、再生水、雨水、供电、通信、燃气、环卫、供热、防洪、消防、综合管廊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交通市政设施用地进行控制,明确与周边设施的衔接关系。
专业专项规划:如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管道等专项规划。
强调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要求结合城市发展目标,提出合理的实施政策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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