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企业碳中和实施指南》DB43/T2872-2023,自2024年03月20日起实施。
本文件提供了工业企业碳中和实施的指导和建议,给出了准备、实施、评价、改进、声明和维持阶段中与需考虑要点有关的要素。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企业碳中和实施工作,工业园区碳中和实施工作可参照本文件。
本指南提供了工业企业开展碳中和实施工作的系统性指导,覆盖从准备到声明维持的全流程。本指南坚持减排优先、完整准确、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要求工业企业首先最大限度地实施自身温室气体减排,再通过碳配额、碳信用或新建碳汇林等方式抵销不可避免的排放量,以实现核算边界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抵销量达到平衡的状态。本指南适用于湖南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旨在为企业建立规范的碳排放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碳中和实施计划提供技术支撑。
本指南将实施流程划分为准备、实施、评价、改进、声明和维持六个阶段。准备阶段要求企业建立碳排放管理机制,核算基准年排放量并制定包含目标、时间表、减排与抵销策略的书面实施计划。实施阶段聚焦于落实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等措施,同步核算实际排放量,并采用全国碳市场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或新建碳汇林等方式完成碳抵销。
本指南明确了碳抵销的几种主要方式,并强调所用碳信用或碳汇的唯一性,即不得重复用于其他用途。对于采用新建碳汇林抵销的方式,特别规定其须位于企业核算边界之外,产生碳汇量的时间不晚于实现碳中和年份之后的六年内,且需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认证,项目完成后不再作为其他减排机制重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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