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节约集约用海标准》TCAOE69-2023,自2023年12月1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集装箱、干散货(金属矿石)、汽车滚装和通用码头海港货物周转空间所需陆域的节约集约用海指标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通过填海造地方式解决货物周转所需陆域空间的海港节约集约用海。海港的停泊水域、港池等海港组成部分,依据JTS165确定。国家储备类项目用海,依据具体设计确定。
本标准是首个针对海港货物周转所需陆域空间制定的节约集约用海技术规范,旨在通过量化指标引导和规范通过填海造地方式解决陆域需求的海港建设项目。本标准围绕单位输运能力所需陆域面积这一核心概念,针对集装箱、干散货(金属矿石)、通用散杂货和汽车滚装四类典型海港码头,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节约集约用海指标。本文件根据不同的年设计通过能力与所需陆域(或堆场)面积的比值,将场地利用水平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为海港用海项目的设计、审批和监管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技术依据。
本文件适用于通过填海造地解决货物周转陆域空间的海港建设,不包括停泊水域与港池,国家储备类项目按具体设计确定。核心控制指标为“单位输运能力所需陆域面积”,即后方货物周转所需陆域面积与年设计通过能力的比值,以此衡量用海的集约程度。
针对不同货种,本文件规定了差异化的分级指标。集装箱码头以每标箱年设计通过能力所需陆域面积为标准,阈值分别为0.4 m²和0.55 m²。干散货(金属矿石)码头和通用散杂货码头均以每万吨年设计通过能力所需堆场面积来衡量,前者的阈值分别为240 m²和300 m²,后者为300 m²和360 m²。汽车滚装码头则以每万辆年设计通过能力所需堆场面积为准,阈值分别为3000 m²和3500 m²。
在计算指标时,本文件对不同码头类型的陆域范围进行了精确界定。集装箱码头对应的是后方整体陆域;而干散货、通用和汽车滚装码头则严格聚焦于堆场区域,明确其边界为四周道路内边沿以内,并详细说明了内部所含的通道、转运站等设施,但不包括外围道路,确保了指标计算的统一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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