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01/T0231-2018,自2018年08月02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公共厕所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厕位和面积、层高及平面布置、室内设施、水电供给及排污、采光、通风、除臭和防虫、标识标牌、组织机构、管理与服务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农村公共厕所。对现有存量农村公共厕所,可参照本标准改造提升。
本规范立足杭州农村实际,对农村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及运维管理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旨在以标准化手段推动农村公厕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本规范确立了以人为本、文明卫生、方便安全节能的基本原则,要求每个行政村至少配置一座达标公厕,并对公厕的建筑设计、功能分区、材料选用、水电排污、采光通风及标识系统等全流程环节提出了具体技术指标与操作要求,同时明确了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和行政村三级联动的管理架构,将日常保洁、设施维护和免费开放等长效管护机制固化为标准条款。
本规范明确了新建独立式农村公厕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米,室内净高不宜小于3.2米,并依据服务人数设定男女厕位最低数量标准,强调当厕位总数较多时女厕位比例应适当提高。在空间组织上,本规范要求入口处设置视线屏蔽,保障私密性;每个大便器均须配备独立的厕位间,厕位长宽尺寸不应小于1.2米×0.9米,并合理配置第三卫生间,以满足特殊群体的如厕需求。
本规范对室内设施提出了精细化要求,规定公厕应选用节水防臭型器具,配备洗手盆、面镜、手纸架、挂衣钩及必要的保洁工具,厕位隔断须采用防潮、防划的耐用材料。在排污处理上,本规范制定了严格的流程,要求污水须经化粪池预处理,优先纳入市政管网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不具备纳管条件时则须通过暂存池或处理池达标处置,并明确化粪池与取水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
本规范构建了区县政府负总责、乡镇街道抓落实、行政村承担日常管理的三级责任体系,强调公厕必须免费开放并保障水电正常供应。在日常维护方面,本规范要求保洁员经培训后规范上岗,实施不间断巡回保洁,清洁工具须专物专用,定时消毒以确保无异味,并规定各类硬件设施须保持完好,周边环境整洁有序,出现损坏须及时维修并设置提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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