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行为,提高辅助巡查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促进辅助巡查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结合山东省实际,编制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规程》DB37/T5228-2022,自2022年12月01日起实施。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
本规程系山东省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辅助巡查行为、促进巡查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而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规程基于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对辅助巡查的组织、准备、实施、验收与成果应用全流程作出系统性规定,涵盖主管部门监管行为评估、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实体抽测、施工安全及起重机械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与质量检测机构行为巡查等八大核心内容。本规程强调巡查的专业性、独立性与客观性,并对巡查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资格、方案编制、资料管理及信息化应用提出明确要求,旨在通过标准化的第三方辅助巡查,推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提升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本规程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委托单位,通过政府采购选定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巡查任务。规程详细规定了巡查项目总监、巡查组长及巡查工程师的任职资格与岗位职责,要求巡查机构设立专门部门,编制巡查方案与计划并报委托单位审查,确保巡查工作有序开展。
本规程将巡查内容细化为主体责任行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起重机械、预拌混凝土及质量检测等多个专项模块,每个模块下均列明具体检查要点。在实施层面,本规程规定了暗访或明查的巡查方式,要求巡查组佩戴视频记录设备、出示告知书,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实体检测等方法开展巡查,对发现的突出隐患须立即记录并上报委托单位。
本规程强调巡查资料的及时收集、归档与信息化管理,要求辅助巡查机构借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实时采集与可追溯。巡查结束后,机构须提交阶段巡查报告和总结报告;委托单位则依据履约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并将巡查成果纳入质量安全工作考核与区域评价参考,同时通过绩效自评对巡查服务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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