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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一)商服用地 商服用地是指该宗地块规划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服务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可细分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二)综合用地 综合用地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所构成的土地,即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9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 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国土 调查办发〔2019〕7 号)要求,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的 耕地及其后的新增耕地,现状是园地、林地、草地及坑塘水 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在按现状确定地类的同时,对于清理后 可以直接恢复耕种的,标注“即可恢复”属性;对清理后不 能直接恢复耕种,相关耕种设施需要采取一定工程措施重新 修整后才能恢复耕种的,...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具有法人资格和一定规模,用于畜禽养殖的用地。
按照空间发展的总体定位和开发保护目标,立足省域资源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针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突出问题,制定省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推动形成主体功能约束有效、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
在一定时间、区域和投资范围内,为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提高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效率和质量,对空间格局失衡、资源利用低效、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系统受损的重点区域,进行系统修复或综合整治的活动。依据规划目标和任务,按照工程分布相对集中、整治类型相对综合、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综合效益相对较强的原则,对工程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预期效益等提出科学安排和合理布置。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有改善、布局有优化的原则,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现状为基础,结合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重大战略实施等,确定规划期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布局。
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
规划编制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建立全流程、多渠道的公众参与机制。在规划编制启动阶段,深入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需求。在规划方案论证阶段,应将中间成果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规划成果报批前,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信息平台,采取贴近群众的各种社会沟通工具,保障各阶段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实效性,并保障充分的参与时间。制定涵...
同济大学、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起草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技术规范》,目前正在上报批准阶段。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起草的《历史文化遗产及风貌保护技术指南》正在上报批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