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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 为探索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管理要求,引导该类建筑的保护利用方式,指导相关技术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导则。第二条 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技术措施指空间布局调整、室内环境改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防保障设置等相关技术措施。第三条 本导则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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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06: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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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浙江的做法: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进行规划许可。对于涉及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两山”转化建设用地(包括生态+服务业、生态+村镇、生态+产业)以及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农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集中的农村公共中心建设等用地的审批应以地块法定图则为许可依据;其他用地的审批许可以区块法定图则为依据。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进行项目审批,包括生态修复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房建设项目、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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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3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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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合理配置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明确新增、保留、复垦及改造要求;严格控制其用地范围,明确新增和保留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划内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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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3 0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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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引导:村庄建筑设计应因地制宜,重视对传统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体现地方乡土特色;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习惯的要求,做到“经济实用、就地取材、错落有致、美观大方”,挖掘、梳理、展示浙江民居特色;提出现状农房、庭院整治措施,并对村民自建房屋的风格、色彩、高度、层数等进行规划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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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3 0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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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规划:以耕地资源永续利用为目标,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地力和生产效益,结合上位规划的内容,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功能区、高标准农田等落实到地块和责任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功能有提升,并分别制定保护措施。根据宜耕后备资源潜力调查与分析结果,明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类型、数量和位置。加强对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菜篮子”、传统农耕文化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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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3 0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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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自己取得了城镇户口,但父母还是农村户口,现在父母已经老了,等百年之后,家里的房子、宅基地怎么办呢?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有明确回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一时间大家非常高兴,可在欢呼雀跃的同时,却发现不少人对这个回复没理解清楚,很多人一看到这个回复第一思维就是认为:农村出来已经在城里安家落户的子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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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1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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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 规定: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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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23: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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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普遍推广,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本都是按部里的指南进行,单元是引用控规管控到总规里的方法。单元的划分,基本是按照三生空间(生产、生活、生态),提出每个单元编号,针对不同的用地制定不同的管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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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0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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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城区范围确定规程》:城区范围 urban built-up area 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1),一般是指实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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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2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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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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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01:0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