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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范围内原批准的宅基地,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建房,目前仍在种植农作物,是否会影响后续建房使用?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规定,对有合法权源(包括村庄范围内原批准的)的宅基地后续建房时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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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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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时,涉及地类如何认定?答: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使用后按规定应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在国士变更调查中按实际使用范围调查为建设用地,并将批准范围和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国土调查数据库中。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地类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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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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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而未用”土地的地类是如何认定的?答:对“批而未用”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但在管理工作中按建设用地管理。在“三区三线”划定时,对截止2021年底,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已依法批准且落实占补平衡即将建设但现状为耕地的“批而未用”土地,可不纳入耕地保护任务,也不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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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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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报批时,对其中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现状地类仍是耕地、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部分地块,是否需要再次办理审批手续,并重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答: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无需重复报批也不需要重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涉及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在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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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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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是否需要落实占补平衡?临时用地期满后,按什么标准恢复?答:临时用地应严格界定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1]2号)明确范围内。使用后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经合法审批的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在其使用有效期内,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临时用地期满后,对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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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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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是如何调查认定的?答:“三调”中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是一个集中连片的区域范围,均归类为建设用地。其中: 城市用地指城市居民点,指市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 辖区内的,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机关、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城市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 (含城中村);建制镇用地指建制镇居民点,指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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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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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手续时,如何确定地类?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 [2022]411号)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同时,考虑到用地项目勘测定界、组卷报批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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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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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先行用地并已实际建设的,按照什么地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答: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先行用地经批准并已实际建设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按照建设前的地类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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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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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是怎么划分的?认定的标准是哪些?答:地类即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依据土地主要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进行划分、归类。地类划分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及相关规定,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全面掌握了全国陆地国土的利用现状等情况,查清了耕地、园地、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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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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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各功能区用地分别按照什么地类进行认定和管理?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 (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按批准的意见分类认定地类和差别化管理。对于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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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1: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