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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日照分析技术规范》(2021年11月25日版)

微信用户584技术标准 2021-12-09 16:11:26 7193阅读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日照分析技术规范》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建〔2021〕437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日照分析技术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25日


上海市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规划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计算范围内为现状和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时,拟建建筑应符合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当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大于等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无需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全部或部分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第三十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和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和幼儿园、托儿所室外游戏场地。


第三条(软件使用要求)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第四条(建筑日照标准)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他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在计算范围内受遮挡的文教卫生建筑,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2小时,最小累计时间段为5分钟。

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场地和幼儿园、托儿所的室外游戏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面积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累计2小时。

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养老设施建筑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朝向和有效窗户)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第六条(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居住建筑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1.8米的,按1.8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9米为计算范围。(见附图一)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二、三):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五)设计封窗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七条(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场地)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计算范围内,需做日照分析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按拟建高层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

(二)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30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三)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及场地)并进行编号;(见附件四)

(四)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及场地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五)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八条(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场地)产生日照遮挡的已建、在建、拟建建筑物。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30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见附件五)

(二)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办法第七条提出的规则,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

(三)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高层建筑也必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项目设计方案应有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里建筑(石库门)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第九条(日照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做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拟建建筑建设前客体建筑中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住户,在建设后不能增加日照影响。

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高层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进行叠加分析,叠加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条(地块之间日照资源的均衡使用)

拟建项目周边有待开发但尚未审定建筑设计方案的相邻地块,为维护相邻地块权益,应预留日照资源。

未审定建筑方案的地块,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已有模拟方案的,在项目审批阶段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模拟方案进行日照分析;没有模拟方案的,在项目审批阶段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相邻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控制高度、退界、间距等要求,进行模拟方案分析。

模拟建筑属于客体建筑范围的,应确保模拟建筑满足日照要求;模拟建筑属于主体建筑范围的,应确保拟建建筑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一条(建模要求)

建模和计算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日照计算选取的城市经纬度为东经121度28分、北纬 31度14分,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01年;

(二)计算模型中的建筑和场地均应采用上海城市平面坐标系和吴淞高程基准;

(三)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

(四)主体建筑、客体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附属物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

(五)主体建筑、客体建筑及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六)计算采样点间距:窗户取不大于0.3米,建筑应取不大于0.6米,场地应取不大于1.0米,计算时间间隔不大于1.0分钟。


第十二条(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设计总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计算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软件版本号。

(四)日照分析参数:

日照分析计算的边界参数(含经纬度、基准年、分析日期、分析时段、分析间隔、时间统计方式和采样点间距等)。

(五)日照分析结论:

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已建居住建筑应标注相应分户门牌号码。

(六)《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报告及附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及设计负责人印章。      

(七)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计算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比例同客体建筑范围图);

3.日照分析计算图(比例1:500~1:1000,图中应标注拟建建筑和原有建筑的位置、建筑物角点坐标、建筑高度,每一分析窗位的位置。不同楼层的分析窗位有平面位置变化的,应分层标示位置)。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规范施行前已取得有偿使用合同的出让土地,或已核定规划条件的划拨土地,仍按《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沪规土资建规〔2016〕100号)执行。


附表:

日照有效时间


附图:

1.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

2.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3.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4.客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5.主体建筑范围示意图


附件: 

1.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样例)

2.日照模型计算文件格式要求


上海市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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