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8日,河南省水利厅为规范河南省水利厅水事违法案件办理程序、保障和监督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印 发《河南省水利厅水事违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该规定旨在规范省水利厅水事违法案件办理程序,保障和监督厅机关处室及厅属单位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提升执法质量与效能。省水利厅负责厅本级执法事权范围内及全省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具体权限按执法事项目录确定并公布。厅本级执法实行政策法规处指导监督、业务处室主办、受委托执法单位支撑的工作机制;政策法规处统筹执法工作,负责事项清单与制度制定、听证组织、法制审核及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行动协调,业务处室按事权划分牵头主办案件查处,受委托单位配合查处并指导分支机构执法。

该规定明确,业务处室可根据需要牵头组建执法办案专班,建立案件会商研判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分析研判。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线索处置按管辖分别移交、立案或移送,管辖权争议由政策法规处协调或报厅领导决定。立案须符合法定条件并报批,案件信息录入水利部系统,承办须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

该规定还明确,处罚决定实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办案期限一般90日,经批准可延长60日,特定时间不计入;案卷须在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处罚决定和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该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还按处室划分了行政执法事权。

全文如下:

河南省水利厅水事违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水利厅水事违法案件办理程序,保障和监督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有关水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水利厅“三定”规定,省水利厅负责厅本级执法事权范围内及其他全省范围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

省级水行政执法具体权限范围根据河南省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省水利厅健全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晰职责分工,优化执法流程,强化内部协同,进一步提升水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厅本级水行政执法实行政策法规处指导监督、业务处室主办、受委托执法单位支撑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统筹厅本级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水行政执法制度的制定,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的组织、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牵头组织跨部门、跨区域综合性执法行动。

第五条 厅机关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权限(执法事权划分见附件),牵头主办业务领域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 省河湖事务中心按照委托事项和权限,配合厅机关业务处室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并指导厅属有关分支机构水行政执法工作。

省质安中心按照委托事项和权限,配合厅机关业务处室依法查处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领域水事违法案件。

受厅委托执法的其他厅属有关分支机构,按照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违法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查处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厅机关执法事权报请有关业务处室牵头办理。

第七条 业务处室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可以牵头组建执法办案专班,由省河湖事务中心、省质安中心或者厅属有关分支机构指派专人参加,具体承办案件查处相关工作,包括线索核查、立案调查、事先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文书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

第八条 建立厅本级水事违法案件会商研判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违法案件,由分管厅领导组织有关处室、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必要时联合检察、公安等外部相关单位,对水事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法律适用等进行分析研判,以防范办案风险,提升水行政执法质效。

第九条 水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十条 业务处室、受委托执法单位发现的水事违法线索,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属于市、县管辖的,及时移交违法行为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跟踪督办办理结果;

(二)属于省水利厅管辖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不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业务处室、受委托执法单位就案件管辖权产生争议,或者案件涉及多个承办单位且无法确定主办单位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或者报请厅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业务处室、受委托执法单位通过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送、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渠道获取水事违法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经核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

(三)属于省水利厅管辖;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追责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水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业务处室、受委托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立案批准后,业务处室、受委托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送政策法规处,将案件信息录入水利部一网通统系统,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处室、受委托执法单位应当指定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承办具体案件,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实行法制审核制度。业务处室、受委托执法单位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政策法规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制审核的内容有:

(一)水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水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水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水行政处罚是否按照法定或者委托权限实施;

(六)水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0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调查、听证、公告、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十八条 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卷材料的整理、立卷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案卷正本移交厅办公室存档,留存副本备查。

案卷材料应当包括案件来源资料、立案审批资料、调查取证材料、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执行凭证等。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

河南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事权划分

规划计划处: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落实方面。

水文水资源管理处:

1.取水许可管理方面;

2.地下水与禁限采区管理方面 ;

3.节水用水管理方面;

4.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方面;

5.水文资料、水文活动方面。

水利工程建设处:

1.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方面;

2.水利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方面;

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资质、资格、信用管理等市场监管方面。

运行管理处:

1.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侵权方面;

2.水库、堤防、水闸等工程设施侵占毁坏方面。

水土保持处:

1.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变更方面;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方面;

3.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与治理责任方面;

4.禁区取土挖砂采石,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

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投产方面。

农村水利水电处:

1.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方面;

2.供水经营和服务管理方面;

3.农村供水设施管理与保护管理方面。

监督处:

1.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2.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3.水利领域安全评价、检测机构方面。

水旱灾害防御处:

1.防汛抗旱物资管理方面;

2.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方面;

3.防汛调度方面。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处:

1.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方面;

2.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标志物、交通、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管理方面。

移民安置处:

1.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2.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方面;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方面。

移民后期扶持处:

1.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方面;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方面。

河长制工作处: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管理方面;

2.河道、湖泊管理保护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方面;

3.河道内阻碍行洪与围垦(乱占、乱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乱建)与非法采砂(乱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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