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为加强“三北”工程建设管理、打好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拓宽做实辽宁千里阻沙带,制定《辽宁省“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辽林草字〔2025〕33号。

该办法适用于辽宁“三北”工程六期规划布局实施的项目,建设内容涵盖人工造林、种草、封山育林、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草原改良等,明确以防沙治沙为主攻方向,坚持系统治理、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等原则。在组织管理方面,该办法提出建立健全省级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市、县政府履行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并以辽宁千里阻沙带为重点强化跨区域联防联治。

在前期工作方面,该办法规定由林草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按程序完成审批或备案后纳入相关项目库;初步设计(作业设计)须经审批方可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在工程实施方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支持以工代赈和多元主体参与,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和种苗质量监管,科学安排项目用地并严格水资源论证,明确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和建设进度报告,实行落地上图管理,加强技术研究和档案管理。

全文如下:

辽宁省“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北”工程建设管理,打好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拓宽做实辽宁千里阻沙带,筑牢功能完备的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辽宁省三北工程六期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六期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期规划布局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人工造林、种草、封山育林、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草原改良等。

第三条 “三北”工程建设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以防沙治沙为主攻方向,遵循绿化为民、绿化惠民,系统治理、突出重点,部门协同、联防联治,权责明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省级科尔沁沙地歼灭战和“三北”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省协调机制”),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北”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督促指导市、县抓好政策落地和项目实施。

第五条 “三北”工程建设涉及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三北”工程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把工程建设列为重点工作,探索创新政策机制,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建设成效和资金安全。

第七条 以辽宁千里阻沙带为重点区域,强化联防联治建设。相关市县应加强沟通协调,打破行政界限,建立跨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实行政策协同、技术协同、措施协同,以重点项目为载体,开展联防联治,提升整体效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各地根据审批权限由林草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的部署,依据六期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等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三北”工程建设主要技术规定等,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单位对可研报告、实施方案以及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林草局会同省发展改革、省财政、省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文本报国家林草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省林草局根据国家林草局等部门的指导意见,督促市级林草部门组织修改完善项目文本,按程序完成项目审批或备案后,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或“中央财政林草项目储备库”。根据工作安排,需要开展预算评审的应在项目入库前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单位应选择具有与项目建设内容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及人员的咨询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科学编制初步设计(作业设计),严格评估论证,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有关单位审批。未批复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的项目,不得施工。经审批的初步设计(作业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因施工条件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变更审批。

第十二条 相关市县应根据六期规划明确的建设任务,加强培训,积极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依托项目推进三北工程建设。


第四章 工程实施

第十三条 “三北”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鼓励结合实际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造林项目的整地、栽植、搬运等以投工投劳为主的建设内容实施以工代赈,引导企业、集体、农民通过承包、入股、租赁、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工程建设。市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统筹“硬投资”和“软建设”,在健全“三北”工程推进机制、强化资金要素支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强项目全流程管理、完善建后管护机制等方面开展探索,确保每个项目都有“软建设”举措。

第十四条 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加强耐瘠薄的乡土、珍贵树种苗木繁育推广,做好种苗供需信息引导服务,建立种苗生产和造林绿化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强化种苗质量监管,保障用种用苗质量。

第十五条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科学安排三北工程项目用地,不得违规占用耕地。编制三北工程规划应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需取用地表和地下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根据取用水规模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申领取水许可,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对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纳入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合理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容,或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干旱半干旱地区要以雨养、节水为导向,以恢复灌草植被为主,推广乔灌草结合的绿化模式,提倡低密度造林育林,防止过度用水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实行全周期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成效、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作业设计)进行施工,及时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应做好施工全过程技术指导;监理单位应把好项目实施重点环节质量关口,保障项目质量;项目日常监管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施工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中央三北工程资金下达后,省林草局应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时分解下达资金。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林草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加强“三北”工程建设进度报告管理,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按国家及省有关要求,通过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的国土绿化项目落地上图系统(简称“落地上图”系统),填报工程建设进度。督促项目单位每月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成填报项目开工、投资完成、施工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同步上传资金支付等资料,并做好审核。

第十九条 “三北”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和完成任务落地上图。项目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批准后及时上图。年度建设任务自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图。

第二十条 加强与科研单位合作,开展针对困难立地造林绿化的技术研究和课题攻关,加强造林实用技术推广,推动困难立地科学绿化。

第二十一条 “三北”工程建设实行电子和纸质档案一体化管理。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要求,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所有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包括但不限于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作业设计、施工记录、监理日志、检查验收资料、资金下达和使用资料、审计报告、相关批复文件、统计数据、影音资料等。


第五章 成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三北”工程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管理。年度验收实行项目单位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原则上,项目单位自查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申请竣工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三北”工程建设成效动态监测,建设“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推进工程项目数字化管理。定期评估工程建设成效,依据监测评估成果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措施。


第六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四条 林草部门应落实属地管护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工程建设成果。项目建设合同期内,由施工单位履行管护主体责任。项目验收后,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实行管护成效与利益责任挂钩,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支持国有林场“场外造林”“场外管林”,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管护成效。

第二十五条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程建设成果损毁的,按照国家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规定的可重新纳入项目实施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草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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