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3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链条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围绕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链条管理,从编制方式、空间利用、动态维护、配套保障四个方面提出要求。通知明确按需编制单元、街区两个层级控规,对新调入城镇开发边界用地及边界外独立建设用地分类提出编制要求;允许在确保空间结构、规划分区和重要控制线格局稳定的前提下,对总体规划内容进行深化细化,并充分衔接“十五五”规划重点项目及相关专项规划。

在空间利用方面,该通知提出推进空间复合混合集约利用,制定设施与用地兼容、用地混合利用正负面清单,探索桥下、街旁、地下等剩余空间的复合功能植入。支持城市更新片区控规与策划、实施方案同步衔接,实行弹性区间管控;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新增建筑量不计入容积率;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空间,配置产业型服务综合体;支撑“好房子”建设,合理降低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统筹地下空间分层集约利用,优先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空间需求。

该通知将控规动态维护分为优化调整和技术修正两类,明确适用情形与程序要求,优化调整须论证必要性、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公示不少于七日,技术修正按年度书面报告。同时探索存量非公益性土地短期开发利用模式,规范成果汇交入库,要求经批准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加强实施监督与动态监测,未入库成果不得作为规划许可法定依据。

全文如下: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链条管理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动态维护,进一步提高控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提升控规实施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控规编制方式,夯实规划实施基础

(一)按需开展控规编制。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地方发展实际,创新编制与管控方式,按需编制单元、街区两个层级控规。新调入城镇开发边界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应编制控规。其中新调入边界内与原有城镇开发边界连片或紧邻的地块,应与周边用地统筹联动,统一编制单元或街区控规;新调入边界内位置偏远、相对独立的地块,以及边界外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可单独编制地块控规,达到街区层级规划深度。未编制或正在编制控规区域内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管控要求提出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的论证方案,作为实施层面的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核发选址意见或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

(二)科学深化细化总体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规划分区、资源利用等要求,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各类设施配套和城市道路系统。控规编制过程中,以下情形可对总体规划相关内容进行深化细化:

1.结合地方发展实际,确需对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进行优化的,应符合《规划用地清单指引》的《规划用地布局优化适配清单指引》(附件1表1-1),并充分论证合规性、合理性,确保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结构和规划二级分区不改变,切实维护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2.相关布局受现状建设、资源条件等因素制约,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公益性用地(涉及邻避型设施的用地除外)调整用地性质、形状或位置的,应确保范围内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不降低。

3.因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权属范围衔接等技术原因,在控规编制中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技术修正的,按相关程序定期汇总更新开发边界数据。

4.因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权属范围衔接等技术原因,对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四线、洪涝风险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进行修正的,应确保控规编制范围内重要控制线总体格局保持稳定,服务功能不变更,设施等级不降低,重要控制线面积总量不减少。

5.因设计精度、道路渠化、土地权属、现状建筑等因素对道路红线进行调整的,应确保控规编制范围内道路等级、走向不改变,道路功能和通行效率不降低。

6.因土地权属、现状建筑等因素确需对总体规划中的碎片化、小规模的街边绿地、口袋公园、带状游憩绿地调整形状或位置的,应确保街区范围内公园绿地总量和可达性不降低。

(三)充分衔接相关规划。精准对接“十五五”规划重点项目与用地需求,理顺专项规划空间衔接关系,匹配规划要素空间层级和编制深度,落实交通、市政、教育、医疗、环保等专项规划空间安排及管控要求,优化细化相关设施边界、位置及标准,保障项目落地。控规编制实施管理过程中,确需对以上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能级、范围进行优化,且不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充分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建议。

二、优化空间利用效能,释放存量发展活力

(四)推进空间复合混合集约利用。按照“用途相近、功能相容、互不干扰、设施共享”的原则,综合考虑用途管制、业态融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创新空间复合利用,科学确定设施兼容比例和混合地类占比区间。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规划用地清单指引》的《设施与用地兼容正面清单指引》《用地混合利用正面清单指引》(附件1表1-2、表1-3),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正负面清单和管控要求,经控规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出具规划条件时,符合清单且用地管控指标不发生变化的,视为符合控规。对业态类型多元、功能复合度高的商业用地,用地分类可不细化至最小类。通过兼容、混合地类等方式对空间复合混合集约利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有关设施用地实际用途监管。

积极探索精细化空间治理模式,对建成区中未充分利用、缺乏合理规划的桥下、街旁、地下、滨河、基础设施周边等剩余空间,采用垂直分层引导、用地功能兼容的管控方式,在保障交通、市政、安全等主体功能与法定用地属性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设施增补、功能叠加、场景植入,分层植入口袋公园、休闲运动、便民服务等复合功能,提升空间价值;结合土地权属梳理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与相邻地块统筹整合,综合核定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配套弹性激励机制,推动存量空间提质增效。

(五)赋能城市更新有序推进。城市更新片区编制控规可与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实施方案同步开展、统筹衔接,在不突破上位规划强制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对开发建设条件不确定用地提出弹性(区间)管控指标。支持老旧小区、历史街区等存量盘活项目,在满足安全、生态环境、消防等法定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对建筑间距、退距、密度以及日照、绿地、停车泊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经充分论证后,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城市更新项目中保留并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按规划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以及增加城市公共空间的,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增设必要附属设施和公共配套的等情形,市县可探索容积率奖励、转移等政策支持。

(六)支持城镇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城镇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项目除享受城市更新政策外,还可实施规划指标弹性管控,结合实际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支持增配电梯、风道、公共走廊等必要附属设施及公共空间,新增建筑量不计入容积率,可允许新增的建筑量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标准。鼓励在符合规范要求和确保周边设施及建筑安全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完善停车、储藏、配套设施运行维护等空间功能,通过地上地下空间的统筹建设和复合利用,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创造条件,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七)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空间。优先落实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空间布局,精准落位规划重点项目,引导优质项目向重点区域集聚,打造产业社区。聚焦产业、企业、人才多元需求,统筹园区内规划工业用地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可采用“产业社区中心”服务模式,设置产业型服务综合体,重点配置报告厅、展示厅、共享会客厅等活动功能,完善租赁住房、文化健身、园区食堂、幼儿托管等生活性服务配套。控规编制中可增设投资强度、地均税收、地均产出等推荐值,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供支撑。

(八)支撑“好房子”建设。支持各地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新建住宅全面提升设计建造标准,打造高品质“好房子”,老旧住房系统推进功能性改造和品质升级。优先在区位优越、配套完善的区域推进“好房子”项目建设,统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设施、公用设施等建设用地布局,科学确定商住用地混合比例,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强化高度、体量、色彩、形体等要素的引导与管控,彰显地方文化内涵与当代建筑特色,合理降低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规划指标,引导建设低密度、高品质、可持续的“好房子”。

结合控规编制与实际项目开发,探索居住项目配建并无偿移交的社区服务站、社区食堂、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托育养老点、公厕等非独立占地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容积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立体绿化、公共屋顶绿化计入绿地率等管控指标激励规则。

(九)统筹地下空间利用。坚持底线思维,优先保障供水、排水、供电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空间预留与安全运维需求,统筹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布局与竖向分层集约利用,推动各类地下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从规划源头系统增强城市安全韧性。协调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利用,加强控规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有效衔接,按要求将地下空间管控要求纳入控规,明确拟开发地下空间各类管控边界、开发强度、建设规模、功能设施布局和连通要求等,结合实际需求深化细化地下建设范围、明确地下空间使用功能、规模及慢行立体过街设施的位置和形式等具体内容。

三、规范动态维护管理,明确分类管控要求

(十)规范开展动态维护。控规的动态维护包括优化调整和技术修正两类。优化调整指在不突破总体规划和单元层级控规强制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以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支持产业创新、推动城市更新、促进建设实施为导向对既有控规进行的调整完善。技术修正指因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权属范围衔接等技术原因,对既有控规进行的修正完善。动态维护一般以街区为单位开展,适用情形见《控规动态维护情形指引》(附件2),各地市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情形,经控规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不符合控规动态维护情形的应履行控规修改程序。

(十一)健全动态维护程序。控规的优化调整应由组织编制机关对必要性进行论证,形成的论证报告纳入优化调整方案成果,并征询调整地段内及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优化调整方案由组织编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社会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七日。经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或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通过后,出具审查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履行备案程序。

控规的技术修正由原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组织,并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报告。涉及地段内及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应征询意见并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日。

四、完善配套政策工具,强化实施监督保障

(十二)探索短期开发利用模式。对政府依法收回且暂不实施远期规划的存量非公益性土地,可通过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实施土地供应前,可在控规编制中增加短期开发利用图则,或单独编制短期开发方案,明确短期使用用途、建设规模控制标准、使用期限及退出条件,按控规审批程序报批,并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近期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规范存量土地短期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十三)规范成果汇交入库。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和动态维护方案,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附件3)要求完成成果制作。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初审、市级复核,控规组织编制部门应对控规成果的合法合规性、规范合理性、真实准确性等负主体责任,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控规成果复核入库,确保审查复核后的控规成果及时纳入市本级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其中,核心成果应按要求汇交至省级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控规首次入库核心成果主要包括城市四线、规划编制范围、单元管控内容、单元传导街区管控内容、街区管控内容、用地布局规划等矢量数据,以及规划文本、批复文件、质检软件自动生成的质检报告和市级汇交报告等;控规动态维护入库需汇交涉及核心成果的矢量数据、动态维护方案及审查意见。

(十四)加强实施监督与动态监测。各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不断强化控规成果落地应用与全流程管控。通知印发之日起,已汇交入库至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详细规划成果,方可作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等的法定依据。各市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依托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控规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测与定期评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规划用地清单指引

2.控规动态维护情形指引

3.山东省城镇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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