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6日,太仓市人民政府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制定《太仓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太政规〔2026〕1号。
该细则明确城市绿线为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适用范围为太仓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线划定与管理,并应在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化目标布局和控制原则。细则规定了应划定绿地界线的区域,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和其他对生态景观有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确定绿地界线、绿地率控制指标和具体坐标。
城市绿线须按规定审批、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义务和监督检举权利。绿线内绿地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各类工程须与配套绿化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并备案。绿线内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或违规开发建设,临时占用须依法审批,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应限期迁出;禁止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等破坏生态活动,六个月内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线范围内建设活动须严格控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绿线控制实施情况并报告,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占用破坏绿地及违规审批行为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该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
太仓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太仓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太仓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在衔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
(二)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四)其他需要划定城市绿地界线的区域。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六个月内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太仓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太政发〔2017〕61号)文件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