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6日,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传承城市文脉、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制定《唐山市城市更新中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措施》唐资规发〔2026〕7号。
该措施围绕城市更新中的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和不动产登记三方面提出配套支持政策。规划管理上,将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建立动态维护机制,明确可申请技术修正的九类情形及审查备案程序;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允许用地性质兼容转换、地块整合和容积率统筹,鼓励公共设施复合设置与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支持居住户型改善优化和零星低效用地整合开发,并对部分市政基础设施翻修改造项目免于或简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对利用存量房屋发展服务业、增设充电设施、房屋修缮、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机械式立体停车等情形,明确免于或简化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土地利用方面,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对自有存量土地自主改造或联合开发,明确容积率确定规则和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地块整合及协议供地方式;危旧住房更新改造和完整社区建设可采取带方案招拍挂或协议出让供地,土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享受五年过渡期政策。
不动产登记方面,明确自主改造项目变更登记、危旧住房更新改造原权属注销登记、保留房屋首次登记及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办理预告登记等规则。该措施作为《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配套政策,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城区及相关区城市建成区,有效期至2030年7月30日。
全文如下:
唐山市城市更新中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传承城市文脉,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落实《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更新中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规划管理支持措施
(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管理
1.将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做好空间规划保障工作;建立城市更新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机制,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对满足城市更新改造需求的既有详细规划,由属地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单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审定后纳入街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确需对已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公共服务、市政交通等各类设施承载力要求。
2.因规划建设需要,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结合更新单元的划定和城市更新策划方案,在不改变单元层次详细规划总体要求的条件下,依法申请对详细规划图则中的技术性内容进行技术修正:
(1)调整居住、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性用地的;
(2)公益性用地之间相互调整的;
(3)产业用地之间相互调整的;
(4)因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
(5)对蓝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或其他地块边界进行微调的;对道路及市政管线的线位和部分技术参数进行微调的;
(6)经论证确需落实专项规划提出的公益性设施,对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
(7)符合城市发展导向,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且对周边地区及居民无不利影响,对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交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修正的;
(8)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优化工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的;
(9)提高产业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的(含3.0)。
3.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由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详细规划技术修正书面申请,附送技术修正方案;
(2)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适用情形,对方案组织初步审查论证;
(3)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技术修正方案提交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涉及对相邻权益造成影响的,按规定组织规划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涉及相关专项规划有较大调整的,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修正规划成果,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并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4.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可执行以下措施:
(1)在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允许用地性质的兼容与转换,鼓励公共性设施合理复合集约设置。
(2)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时,涉及部分更新项目存在地块小、分布散情况,允许结合地块整合,统筹考虑城市配套,科学确定容积率指标。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3)鼓励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公共绿地、广场及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非营利性公益性项目,建筑规模可不纳入更新区域容积率计算。
(4)在地块所处高度分区的范围内,建筑高度可进行适当调整。
(5)城市更新项目可按照“优化不恶化、矛盾不外延”原则,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在详细规划中对相关规划指标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支持居住户型改善优化。在居住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为改善居住条件,补充厨房、卫生间等必备设施功能,房屋建筑面积可在合法建筑面积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增加,但不得超过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2.统筹零星低效用地整合开发。针对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夹心地、插花地、边角地等零星低效用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3.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新增用地且不改变市政管线类型、管径和管位走向的市政基础设施翻修改造项目(道路、绿化、管线等)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4.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新增用地但需改变市政管线类型、管径、管位走向、道路断面形式的市政基础设施翻修改造项目(道路、绿化、管线等),建设单位依程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免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中,在满足消防、地质、结构等安全要求后进行建设,可执行以下措施。涉及其他部门审查审批的,仍需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
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利用现有商业用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厂房发展康养、医疗、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养老、托育等服务业的独立场所按新用途办理规划调整、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后,按照现行审批流程办理改变建筑物用途批准手续,适用于过渡期政策的,在过渡期内无需办理改变建筑物用途批准手续;非独立场所无需办理改变建筑物用途批准手续。
(2)在现有公共停车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省干道服务站(区)、高速服务区、居民小区、景区、乡镇村(街道)等增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3)房屋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建筑形式色彩材质等外观条件的修缮类房屋改造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维修、加固、保温等工程);城管、交警等部门建设的公厕、警务站、城市驿站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或互换;利用闲置和低效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涉及调整房屋主体结构、建筑面积的项目除外);既有停车库(楼)内部改造为机械式立体停车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围墙、绿化、道路(代建城市道路除外)、景观、雕塑、小品、台、活动场地、操场、运动场、平面停车场(位)、游乐设施、无上盖游泳池、水池、步行桥涵、无建筑物的新建停车场等工程;城市绿化带、公园绿化、防护绿地等绿化工程;既有建筑增设符合规范要求的低空基础起降设施工程;既有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和充换电站,无新增建筑物,只增加或更换罐(瓶)、加油、加气、加氢设施或充换电设施;企业内部安装自用撬装式加油、加氢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按照我市社会投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履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通过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到住建部门(行政审批)办理工程质量、安全告知性备案等手续。改变外立面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按照我市社会(政府)投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工程,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中心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225号),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项目选址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到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联席会议审查。既有建筑增设消防钢梯工程,为满足消防要求,既有建筑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用于安全疏散的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在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履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服务协同和联合审查程序,通过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2.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城市地下管线基础设施项目,对现状为城镇道路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的,取消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对穿越非国有土地的地下线性工程项目,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简化为土地权属人意见。
(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3)不新增用地的既有道路范围内建设公交车站(亭)、路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可移动、公益性设施及其基座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4)不新增用地、不新增建筑面积的既有城市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加固改造、技术升级、路口渠化等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5)不新增用地、不新增建筑面积的阀门、环网柜、供排水计量检测设备、燃气调压计量设施等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的公用附属设施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6)不新增用地且不改变市政管线类型、管径和管位走向的市政基础设施翻修改造项目(道路、绿化、管线等)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7)符合综合管廊规划要求,在管廊内进行的市政管线工程;利用现有电缆、电信管沟或套管进行穿缆的电缆、电信管线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8)项目规划红线外建设规模较小的水电气热网等市政管线铺设连接的接入外线工程,履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服务协同和联合审查程序,通过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土地利用支持措施
(一)自有存量土地自主改造(非住宅)
1.原土地使用权人可按照《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规定或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对自有存量土地实施自主改造,也可通过联营入股、并购等合法方式进行联合开发建设。属地政府可根据改造区域具体情况,实行片区谋划,统筹确定改造范围。
2.在办理容积率调整等用地审批手续时,无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原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未约定容积率,有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的,按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容积率确定;未出具过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的,按地上建筑物产权证证载面积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测算出的容积率确定;对既无规划条件也无法测算的,按容积率为1.0确定。对于已约定容积率,以及通过上述方式确定容积率低于1.0的,可按容积率1.0为测算标准。
3.土地使用权人可按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依据审定的片区策划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尚未供应的难以独立开发的毗邻、零星地块提出整合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及详细规划出具整合后的用地规划条件,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对符合自主改造政策的城市更新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及详细规划出具新的规划条件,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市场评估补交评估价款差额的方式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二)危旧住房更新改造或完整社区建设
1.按照审定的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项目实施主体或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实施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平等协商,完成不动产权注销手续。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采取带方案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2.土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保证金比例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
(三)过渡期政策
1.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国家、省、市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由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2.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3.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由用地主体在过渡期满前30日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新的规划条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依法保留划拨的除外),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三、不动产登记支持措施
1.自有存量土地自主改造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用地范围和容积率调整的,权利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原权利人通过联营入股、并购等合法方式进行联合开发建设,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危旧住房更新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原权利人应在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人放弃不动产权利”及“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实施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事项,及时办理原权属注销登记。
3.城市更新中,因风貌保护、建筑保护等需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应当予以保留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以与该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其他新建房屋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相关事实。
4.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可以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四、附则
本措施作为《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配套政策,适用于唐山市中心城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开平区、丰南区)和曹妃甸区、丰润区、古冶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其他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可参照执行。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