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2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为加强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制定《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佛发改投资〔2026〕33号。

该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4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将工程变更划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类。设计变更指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因改变使用功能或投资规模、调整设计文件、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附属工程等导致现场施工与招标图纸不一致的行为;其他变更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材料价差调整、工程量偏差等,由合同双方依约执行。办法明确了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参建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审批等部门在变更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前期论证设计管理,严格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施工,坚持先审定后实施,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概算控制决算。

设计变更按预估金额和累计变更比例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类,分别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审议、联合审议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单项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变更审核通过后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平台备案登记,备案情况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必要依据。办法还对专家论证、变更预算编制、另行招标必要性审查、应急抢险及紧急情形下的先行施工和补办程序作出规定。

全文如下:

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工程变更行为,遏制随意变更、无序变更现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佛山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400万元以上(含)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财政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其他纳入各级财政管理的建设资金。

不满4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因改变原使用功能或投资规模、调整设计或配套技术文件、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附属工程等情形,导致最终现场施工实际与合同签订时确定的招标图纸及配套技术文件出现不一致的行为;其他变更指除设计变更外,因合同约定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的变更,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材料价差调整、工程量偏差等。

设计变更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变更由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中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工程量偏差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共同核实确认,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条款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结果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备后,纳入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应列明材料价差调整、工程索赔费用等条款,因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引发的争议,按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在具体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合同制定时,对工程变更另行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承办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组织、协调和管理项目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自行组织建设单位和集中建设主体等。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牵头组织推进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科技城)管委会、佛山机场建设工作办公室等。项目主管部门也可作为项目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工程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行分工负责。项目单位负责功能与需求调整的确认;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将设计变更纳入“三重一大”决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变更必要性和功能标准符合性审查;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技术审查和建设监管、对设计变更是否应当另行招标进行必要性审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立项审批、概算审批部门负责规模监管;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对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设计变更备案登记功能进行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论证、设计等前期管理,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审定文件确定的工程范围、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以及建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工程范围、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项目实施期间,因本办法规定情形确应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当坚持“先审定后实施”的原则,并严格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概算控制决算。

第七条 工程变更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按照建设单位层级划定管理分工及审核权限;由市级立项的项目,统一按照市级相关流程办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但由国家、省、其他城市统筹建设的项目,根据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国家、省、市有相关文件要求的除外。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范围和分类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经审定可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工程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以及规划许可、报建审批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设计变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单位要求及相关现场实际需求等调整建设标准,优化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改变使用功能等导致的设计变更;

(三)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

(四)参建单位因非自身责任且超出原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的情形,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设计变更;

(五)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设计变更;

(六)因其他不可预见且非参建各方过错导致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 设计变更按下列标准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及重大设计变更。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设计变更。

1.单项变更中,变更预估金额减少的;

2.累计变更值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含),且单项变更预估金额增加额不超过100万元(含)的;

3.累计变更值为原合同金额的5%(不含)-10%(不含),且单项变更预估金额增加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

4.累计变更值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含),且单项变更预估金额增加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1.累计变更值不超过原合同金额5%(含),且单项变更预估金额增加额为100万元(不含)-400万元(不含)的;

2.累计变更值为原合同金额5%(不含)—10%(不含),且单项变更预估金额增加额为30万元(不含)-400万元(不含)的;

3.累计变更值超过原合同金额10%(含),且单项变更预估金额增加额为10万元(不含)-100万元(不含)及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不含)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单项变更中,变更预估金额增加额超过400万元(含)的;

2.累计变更值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含),且单项变更预估金额增加额超过100万元(含)的;

3.累计变更值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含),且单项变更预估金额增加额超过10万元(不含)及原合同金额的1%(含)。

“单项变更”指单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设计变更。“累计变更值”指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多次经审核通过变更后累计增减的预估金额净额绝对值。

上述设计变更的分类标准,详见下表。


第三章 设计变更审定

第十条 设计变更审定程序。

设计变更应遵循及时办结、高效处置以及分类审核、先审定后实施的工作原则,各部门(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审核,避免因审核滞后影响工程进度。当项目单位、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存在履职主体重合时,应履行本办法对各主体的全部职责。

(一)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核,其中涉及功能与需求调整的,应经项目单位确认后,再由建设单位根据内控制度履行公示及审核程序。

(二)较大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公示及初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审议,审议意见作为变更的实施依据。

(三)重大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公示及初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立项审批和概算审批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审议,审议通过后呈报本级人民政府,经分管该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单项变更预估金额增加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须进一步呈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备案管理。

设计变更审核通过后,除按有关行业规定还需履行其他手续外,建设单位即可组织设计变更实施。设计变更备案实行线上统一办理,经审核通过的设计变更信息均应通过云平台进行备案登记。建设单位应自设计变更审核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通过的设计变更信息和材料在云平台进行登记,线下同步留存纸质档案备查,若期间发起新的变更,应于新的变更发起前办理完结相关备案手续。设计变更备案情况将作为工程结算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必要环节和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定的其他规定。

(一)建设单位负责对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组织专家论证工作,专家名单应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论证所需专家费用列入相关建设成本,收费标准应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启动变更程序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和审核变更(概)预算。变更(概)预算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中具备相关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编制,也可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三)对于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建设内容,若其变更金额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原则上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另行组织招标;确因与项目主体不可分割、应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开展专项论证,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必要性审查通过后可不另行招标。属于国家、省文件规定可免于招标情形的,无需开展上述专项论证,但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或变更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及相关专家确定初步处理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商定处理方案,按照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处险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启动变更审核手续的补办工作。

(五)存在下列客观紧急情形的,经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现场会商形成处置方案,并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后,可先行组织施工;建设单位应自紧急情形处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变更补办流程:1.政府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应急任务;2.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施工工艺要求应连续施工,如停止会产生质量安全问题的;3.国家和省另有文件明确允许先行实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形,具体包括:1.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紧急事件,且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整改的情形;2.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应紧急处置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项目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发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查、集体决策、咨询论证或公示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通过拆分变更、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查的;

(五)变更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或同期同类项目价格的;

(六)未经审核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或组织实施内容与审核通过内容不符的;

(七)对审查意见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坚持权责一致、失责必追、违纪必究原则。公职人员在工程变更发起、论证、审定及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存在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移交纪委监委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本办法相应优化完善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标准招标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工程变更的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行业管理、财政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规定。各区镇(街道)可根据实际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管。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变更审批的工程变更,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已开工或已完成挂网招标但未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参建单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签订补充协议。我市出台的其他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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