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为提高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定《广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穗发改规字〔2026〕7号。
该办法明确市级救灾物资系市财政资金购置、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物资,权属归市政府,未经批准不得动用,不得用于担保、清偿债务或与救灾无关活动。管理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响应迅速、保障有力原则。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指导监督,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购置、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市应急管理局提出需求并下达动用指令,市财政局保障经费并指导绩效管理。
物资购置分年度购置和紧急购置两种方式,年度计划每年6月底前确定,紧急情况下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社会周转储备由供应企业日常库存组成,经评估择优选定并签订应急保障协议,实行动态管理。仓储实行封闭式管理,仓库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物资标签化分类存放、定期盘点和质量抽检,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录入有关信息平台。
物资调用坚持就近调用和先进先出原则,优先动用区级储备,紧急情况下可简化报批手续。政府储备不足时优先调用社会周转储备。救灾任务结束后由区有关部门负责回收处置,可继续使用的维修整理后存储,无回收价值的及时销账并上缴残值。该办法还就物资轮换报废、经费保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并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全文如下:
广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救灾物资是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以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物资。
第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权属归市政府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救灾物资。不得以储存的市级救灾物资对外进行担保和清偿债务,不得利用市级救灾物资从事与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统筹管理社会周转储备,并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用市级救灾物资。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轮换和管理等相关经费;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物资购置
第六条 市级救灾物资购置按照轻重缓急程度分为年度购置和紧急购置两种方式。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物资调用、轮换及品种更新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等。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第八条 发生紧急灾情时,如现有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或品种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确定物资品种、数量、技术要求、资金来源和采购方式等,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按照紧急购置计划实施紧急购置。
第九条 社会周转储备由若干救灾物资供应企业的日常库存组成,是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的重要补充,社会周转储备物资的权属归相关供应企业所有。承担社会周转储备任务的企业自愿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综合评估后择优选定,并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组织企业签订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对社会周转储备库存物资实行动态管理,正常情况下,每季度更新统计企业库存,形成台账;紧急情况下,针对重点保障物资,启动周报或日报机制,确保救灾物资供应充足、保障有力。
第十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完成物资验收入库工作。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则上储存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仓库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入库、出库凭证手续,对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维护保养、质量抽查、实物台账变动等造册存档。
第十二条 市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白蚁等措施。
第十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实行标签化分类存放(标明品名、数量、入库时间等),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有机溶剂和其他可能影响救灾物资质量的化学品。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定期盘点物资数量,组织质量抽检,确保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第十四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按规定及时将储备情况录入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章 物资调用和回收
第十五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用于应对市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需要,上级部门或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级救灾物资调用坚持“就近调用”和“先进先出”原则,避免或者减少物资浪费。
第十七条 应对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较大自然灾害时,应优先动用区级救灾物资。确需调用市级救灾物资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报区减灾委(区应急委)同意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区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已使用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或移动办公平台等方式报批,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书面手续。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物资申请、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等因素综合研判后,向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发出动用指令,明确调运物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等信息,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属地应急管理局及发展改革局。
第十九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接到市级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后,及时组织物资出库,并将相关物资运送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用物资的接收、管理、使用、发放等工作。发放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安置点公告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对救灾物资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引导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封存、迅速上报,由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储备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时,优先调用社会周转储备。根据调用物资的数量、市场价格,依程序组织企业结算,并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救灾任务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市级救灾物资回收处置工作。
对可回收继续使用且价值较高的物资,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
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物资,应及时做好销账记录、残值回收工作,所得款项按照有关规定上缴。
第五章 轮换和报废
第二十三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对照救灾物资储备标准,组织开展日常轮换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轮换管理制度,确保质量完好。
第二十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的建议储存年限参照国家、省救灾物资建议储存年限执行。到期的市级救灾物资,应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测或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检测意见或鉴定报告确定质量状况。质量不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置并补库;质量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定期组织质检,优先安排调用。
第二十五条 市级救灾物资报废应严格依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报废的物资,及时清理出库,并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处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主要用于市级救灾物资购置、轮换、储备管理和调运等支出。预算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紧急购置资金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报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申请动用市本级预备费,市财政局按照《广州市市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费拨款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级救灾物资应当投保财产险,保险费用在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级救灾物资管理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在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存、调用、回收、轮换、报废、发放、使用等各环节,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市级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以及挪用、侵占、贪污市级救灾物资等行为,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依法给予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