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5日,信宜市人民政府印发《信宜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修订版)》信府规〔2026〕2号。

该规定明确适用于信宜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须补交土地差价的情形;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需补交,法律法规及“三旧”改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界定容积率为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之比,土地差价为批准增加后容积率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应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并对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容积率情形,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2.0标准分别确定基准容积率。

该规定强调土地使用权人须严格按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使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仅在城乡规划修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策变化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方可调整。自然资源、税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审核报批与差价核定、征收追缴入库、入库后管理等工作,增加容积率按相关程序办理,应补交差价按楼面地价乘以新增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土地使用权人须补交差价及相关税费后方可领取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核实时实测容积率超出批准容积率且属合理误差的按标准补交,超出合理误差的依法处理。

该规定还对私人自建住宅作出约束,中心城区建筑层数超6层、中心城区范围外超5层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须补交土地差价,此类审批从严管控,非历史遗留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审批。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全文如下:

信宜市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规范我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茂名市市辖区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管理规定》(茂府规〔202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信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增加容积率建设须补交土地差价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须补交土地差价的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需补交土地差价。法律、法规及“三旧”改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指标计算按《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土地差价,是指建设用地批准增加后的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时,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因历史原因,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已出让土地合同中没有约定容积率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

(一)土地出让时有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二)土地出让时没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以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三)土地出让时既没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没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则按2.0确定其基准容积率。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自行调整容积率。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茂名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相关工作,各自履行如下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审核报批,出具批准增加容积率文件,核定应补交土地差价金额等工作;同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限内凭缴款通知缴纳土地差价。

(二)税务部门负责按前款所定的规定时间内征收、追缴土地差价及缴入地方国库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差价入库后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应按《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与变更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交的土地差价=楼面地价×新增计容建筑面积

楼面地价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及有关规定确定。估价期日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准。核定新增计容建筑面积,以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计容建筑面积(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计容建筑面积-基准容积率条件下计容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计容建筑面积(实测的计容建筑面积-基准容积率条件下计容建筑面积)为准。

第九条 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及相关税费后,方可到自然资源部门领取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第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时实际测定的容积率如超过批准容积率,增加部分符合我市现行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所定合理误差条款的,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差价。增加部分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私人自建住宅,经批准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层数超6层、中心城区范围外建筑层数超5层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本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对私人自建住宅超上述层数的审批从严管控,非历史遗留特殊原因等一般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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