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有了新的制度安排,对涉及绿心的各区县(市)和项目单位而言,补偿对象、标准、资金用途和禁止情形都需要对照办法逐项落实。
一、补偿范围与方式
1、范围随《绿心规划》调整
办法所称绿心地区,为《长株潭生态绿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35年)》所规划、涉及长沙市辖区的范围。《绿心规划》优化调整时,生态补偿范围相应调整。生态补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公平合理,统筹兼顾、均衡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拓展资金筹措渠道,探索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相互协同的运行机制。
2、基础性补偿与奖励性补助并行
补偿方式分为基础性补偿和奖励性补助。基础性补偿按《绿心规划》划定范围内核心保护区和融合发展区的面积计算,由涉及绿心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核心保护区土地不低于60元/亩·年、融合发展区土地不低于30元/亩·年的标准,对承担绿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给予经济补偿。奖励性补助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涉及绿心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不含湖南湘江新区)项目申报及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等情况给予市级资金补助,原则上不与省级补偿项目重复;在绿心基础设施提质改造行动实施期间,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绿心地区基础设施提质改造项目建设。
二、资金投向与使用禁区
1、奖励性补助的重点支持方向
奖励性补助资金结合当年绿心保护工作重点按项目列支,重点支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与提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改善、绿色产业发展等,主要包括森林生态保护及质量提升、水环境治理、其他生态用地保护、提升生物多样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和创新型市场化补偿等。
2、明确不得列支的情形
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征地拆迁和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涉及绿心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使用、专账核算,并依法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职责分工与不予补偿情形
1、三级职责划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工作的统筹、组织和督促指导,市长株潭一体化事务中心具体承担生态补偿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并适时开展财政监督、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涉及绿心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补偿主管部门履行辖区绿心生态补偿主体责任,负责具体实施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负责;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基础性补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直各部门、涉及绿心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因绿心生态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投入。湖南湘江新区绿心生态补偿(补助)工作由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负责安排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
2、不予补偿(补助)的情形
生态补偿对象因破坏绿心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受到有关部门追责,且没有按期完成整治及恢复生态的,当年不得获得基础性补偿。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组织,当年不予享受奖励性补助:非法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盗伐滥伐,一次三亩或全年三起以上,以及盗伐滥伐林木三立方以上,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或污染,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一次五亩或全年三起以上,造成原有植被毁坏或污染,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非法侵占、填堵(埋)河道、沼泽、湖泊和水库等水域一次五亩或全年三起以上的,在河道内采砂(含洗砂)全年三起以上,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辖区内新增非法用地建设行为,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辖区内存在其它严重破坏森林植被现象,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辖区内发生重大水土流失事件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四、总结
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涉及绿心的区县(市)和项目单位应尽早对照补偿标准、资金用途和不予补偿情形,梳理项目申报与整改台账,避免因整改不到位影响当年补助资格。
来源
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