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7日,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玉环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明确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确保被补偿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政策制定、方案审查、宅基地管理、房屋评估与安置房监管、资金保障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作为补偿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该办法对补偿安置对象认定、房屋用途和面积认定作出规定,明确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建房审批材料、户籍登记及实际居住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为主要认定依据,并对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历史老房、无合法权属证明但确属基本居住需要等情形分类处理,违法建筑等不予补偿。补偿安置人口按家庭实际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规划审批与产权转移、施工许可、营业执照核发等事宜,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随机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
全文如下:
玉环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兼顾公共利益与被补偿人合法权益,确保被补偿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补偿工作的政策制定、方案审查和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农村宅基地行业管理,配合补偿方案审查,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等相关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房屋评估机构管理、安置房建设监管、房屋重置价格及装修补偿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等相关工作;市发改、司法、公安、人社、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城市更新与发展中心或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作为补偿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具体补偿工作,包括补偿方案拟定、调查登记、协议签订、资金拨付、房屋拆除、安置房分配、信访维稳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五条 宅基地补偿管理
(一)补偿安置对象认定及认定依据
1.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被征收房屋合法权利人,即持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经依法批准的建房用地呈报表或经依法认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
与被征收房屋合法权利人同户口的近亲属;
与被征收房屋合法权利人不同户口但长期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
户籍迁出但权益保留人员: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士官(不含现役军官),原户口在本村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在读研究生,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有期徒刑);
户口未迁出且未在嫁入地区享受相关待遇的外嫁人员,经审核确认后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补偿安置权益。
2.补偿安置对象认定依据
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建房审批材料、户籍登记及实际居住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由被补偿人如实提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房屋用途和面积认定
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用途及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确定。
因继承等合法原因产生一户多宅的,经调查核实后,被补偿人可选择其中一处住宅享受宅基地建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其余房屋予以货币补偿。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造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无合法权属证明,但确属保障被补偿人基本居住需要且无产权纠纷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调查核实出具认定意见,可申请予以补偿。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经依法认定违法的建(构)筑物及一户多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安置情形,从其规定。
第六条 非宅基地房屋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合法权利人,以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佐证材料为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宅基地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用途及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确定。
第七条 对有产权纠纷、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建筑,补偿人可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补偿人对上述房屋提出补偿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涉及权利人不明确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涉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归侨侨眷房屋、涉外等房屋的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补偿安置人口按照家庭实际人口据实计算。夫妻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按2人计入。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补偿人应当函告市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农水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拟征收补偿范围涉及的下列事宜,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函告市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等;
暂停期间,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研究生、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市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及时抄告补偿人及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函告市自然资源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规划审批、产权转移登记、产权抵押等;
(三)函告市住建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及房屋翻(扩)建、装潢相关手续等;
(四)函告市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等;
(五)函告市农水部门暂停办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相关手续等;
(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补偿人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共同承担。
补偿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补偿双方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台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作为评估结果认定的最终依据。补偿人应当将评估报告、复核结果、鉴定结论等文书依法送达被补偿人。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征收宅基地房屋,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宅基地补偿费(含房屋建筑占地补偿费、附属用地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签约和腾空奖励费。
(一)房屋补偿费包含房屋主体建筑及装饰装修价值,具体参照《关于印发玉环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标准的通知》(玉住建〔2023〕109号)的规定执行。标准未涵盖的特殊情形,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宅基地补偿费包含房屋建筑占地补偿费、附属用地补偿费且已经涵盖区片综合地价中安置补助费部分。
房屋建筑占地补偿费。宅基地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标准结合实际进行评估,最终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中不动产登记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占地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附属用地补偿费。宅基地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附属用地,能提供权属证明、审批手续或其他佐证材料的,补偿标准为600元/平方米;未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补偿标准为350元/平方米。补偿面积以实测面积为核算依据且不得超过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部分参照《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23〕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搬迁补偿费以户为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或者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人口500元/人计算,按就高原则确定。单户搬迁补偿费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以户为单位,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人口每人600元/月计算。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实际过渡期计发,过渡期实行上限管理。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高层安置房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他安置房最长不超过24个月。逾期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直至安置房交付。
(五)签约和腾空奖励费。被补偿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由补偿人给予合理的货币化签约和腾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补偿人在补偿方案中明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征收非宅基地房屋,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签约和腾空奖励费。
(一)土地补偿费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已包含区片综合地价中安置补助费部分。
(二)房屋补偿费包含房屋主体建筑及装饰装修价值,具体参照《关于印发玉环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标准的通知》(玉住建〔2023〕109号)的规定执行。标准未涵盖的特殊情形,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或按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90元/平方米计算,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一种计算方式。涉及特种装备搬迁的,按照经评估或者凭合法票据核定的实际发生费用,由补偿人在搬迁补偿费之外另行给予适当货币化补助。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非宅基地房屋(生产经营性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不含代征面积)18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签约和腾空奖励费。被补偿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由补偿人给予合理的货币化签约和腾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补偿人在补偿方案中明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 宅基地房屋补偿安置实行货币安置、市场化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宅基地安置四种方式。被补偿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选择其余三种安置方式中的任意组合进行补偿安置。被补偿人被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一)货币安置。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人按照补偿标准支付给被补偿人货币化安置款,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二)市场化安置。具体参照《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24〕7号)、《玉环市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玉政办发〔2025〕25号)的规定执行。
(三)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是指补偿人以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本办法规定结算差价的补偿安置方式。
1.安置面积
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安置人数计算,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一种计算方式。方式一: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的,公寓式套房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2计算,立地式住房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计算;方式二:按安置人数确定的,以户为单位,按人均70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
2.房型选购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实行统一房源、公开摇号或按签约搬迁顺序选房。被补偿人应当优先选购与应安置面积差额在1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安置房;确因安置房户型设计、剩余房源等客观原因无法在10平方米以内选购的,经补偿人核实确认后,可选择差额超出10平方米的安置房,但不得超过安置房源中的最小户型面积。
因政府原因导致不足应安置面积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补偿人自行确定并在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差价结算
选购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结算差价。结算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具体差价结算方式和标准由补偿人结合安置地块、安置房源等实际情况,在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被补偿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补偿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并实行产权调换的,小于45平方米部分,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互不结算差价。
(四)宅基地安置。具体参照《玉环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玉政发〔2024〕1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补偿涉及非宅基地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产权属于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已批复补偿方案的项目,按原方案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批复补偿方案的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浙江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所引用、参照的上位法及有关政策文件如有修订或调整的,以最新公布的规定为准。玉环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每三年评估调整一次,并按程序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