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4日,巴中市农业农村局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利用机制、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制定《巴中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农建发〔2025〕4号。
该细则适用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后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及耕种利用等活动,明确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建立权责明晰、日常维护与集中维护相结合、群众自种与规模种植相结合的管护利用机制。
该细则按照市级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负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护主体负责日常维护的责任体系,明确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规定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管护主体原则上为所有权人,并应建立健全管护台账、开展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报告重大损毁或安全隐患。该细则对资产移交作出规定,项目完工后分村订立试运行协议,试用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且不超过6个月,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资产并逐级签订资产交付协议。
该细则明确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管护基本标准,要求建立定期巡查和维护制度,按不可抗力、人为损坏、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分类处置,并建立集中维护机制。该细则还就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资金使用管理、耕地利用管控、防止“非粮化”和撂荒、推进宜机化改造和适度规模经营,以及监督检查、信息化监管、公示公开和投诉举报闭环管理等作出规定。
全文如下:
巴中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利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利用机制,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中完成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后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养护以及耕种利用等活动,以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设施正常运行、田地长效利用。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建立权责明晰、运行顺畅,日常维护和集中维护相结合、群众自种和规模种植相结合的高标准农田管护利用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法规和耕地保护相关政策宣传普及,增强各类管护利用主体的责任感,引导和鼓励项目区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管护利用工作。
第二章 管护主体与责任
第五条 按照“市级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负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护主体负责日常维护”的责任体系要求,确保各相关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管护合力,推动高标准农田得到有效管护。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落实、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价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未明确管护主体、建立管护机制的,不予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对未落实管护主体的,不予竣工验收。
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保障管护经费、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应按照“一项目一办法”的要求,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管护主体、建立管护机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经费来源。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对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的灌溉与排水工程的管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签订管护责任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受托方建立管护台账、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协调处理管护纠纷等。
第八条 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原则上为其所有权人。不能分割到村的区域性工程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管护主体;能够确权到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主体。
第九条 管护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护台账,记录巡查、维修、养护等情况;
(二)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一般性维修和养护;
(三)发现重大损毁或安全隐患时,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四)参与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条 管护主体可采取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受益主体投工投资等方式进行管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签订书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和双方权利义务:
(一)工程设施由多个村共同受益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委托主要受益村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管护;
(二)高标准农田已集中流转的,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租赁)方承担或参与管护;
(三)有条件的地方委托专业化、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管护。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对高标准农田公共设施开展检查和维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道路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各县(区)应积极推动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田长制”管理体系。鼓励将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范围,开发相关公益性岗位,吸纳当地劳动力参与。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标准农田的经营主体对其直接使用的小型末端工程设施,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开展日常运营管护。
第十四条 鼓励探索“管护+保险”、社会化服务、购买服务等创新管护模式。积极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志愿服务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管护。
第三章 资产移交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在1个月内组织项目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管护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分村订立项目试运行协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试用,综合考虑区域气候条件、种植制度安排、作物生长周期等合理确定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由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修复或重建。试运行结束后,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总结,形成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在3个月内组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将政府投资形成的各类工程设施资产清单及竣工图等资料,移交给管护主体,逐级签订资产交付协议,明确资产归属和管护责任。资产清单应载明工程设施编号、类型、规格、数量、位置及质保期限等信息。移交完成后,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将情况书面抄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管护内容与标准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应确保工程设施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田(土)埂、护坡无垮塌、沉降、破损;水田田面平整,地块无石块、建渣等杂物,不影响耕作;地块耕作层土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需求。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小型水源、灌排渠道、渠系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管道闸阀、提灌设施等工程无损毁,正常运行;排灌渠流水畅通。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及路肩、下(跨)田(土)无垮塌、沉降、破损,能够保障农机正常通行,无安全隐患。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和沟道治理工程有效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等。
(六)其他工程。工程标识牌、警示标志以及项目公示牌等完好。其他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管护主体应建立定期巡查和维护制度。在春耕备耕、汛期等关键时节应增加巡查频次。巡查发现工程设施轻微损坏或运行故障,应及时处置并记录;发现工程严重损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的,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九条 对工程设施损毁,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置: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迅速上报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二)因机械作业不当、人为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责成责任人限期修复或赔偿。对拒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或恶意破坏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非人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集中维护机制,每年在岁末年初、春耕备耕前等关键时期,至少组织一次高标准农田设施集中排查检修,重点疏浚排灌渠道,修复水毁工程,确保设施完好。
第五章 管护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
(一)财政预算安排。市、县(区)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通过年度预算、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激励资金等渠道安排管护资金,建立稳定持续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投入机制。
(二)项目资金计提。县(区)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要求的前提下,可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市、县(区)建设资金中,按照不高于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具体计提办法由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因地制宜、从严从紧的原则制定,确保规范使用,不得影响项目实际建设需求。
(三)其他补充渠道。鼓励管护主体通过工程设施经营收益、受益主体投工投资或付费、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
第二十二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管护资金按照管护实际需要列支,实行县级报账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应建立健全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支出审批,加强绩效评价。
第六章 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种植。县(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后及时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明确种植管控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对高标准农田种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重点排查苗木花卉种植、设施农业占地、挖塘养鱼等“非粮化”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一户一档、一地一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收回土地经营权并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高标准农田范围内进行非农建设、堆放建筑垃圾、取土挖沙、建坟立碑等破坏耕地的行为。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与自然资源、公安、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对发现的非农化问题依法依规进行移交处理,责令恢复种植条件。对造成耕地永久损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高标准农田撂荒动态清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村逐户建立撂荒台账,定期更新撂荒面积、地块位置、撂荒原因、承包权属信息,分类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
第二十八条 推进高标准农田宜机化改造,打通小型农机进田作业“最后一百米”,提升丘陵地区粮食生产机械化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稻渔综合种养等模式,提升高标准农田粮食产能和农产品品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订单收购、股份分红、托管服务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粮食生产,共享种粮收益。
第三十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资产盘活模式,增加村集体经济收益;对集中连片的高标准农田,支持依托基础设施优势,打造优质粮食生产基地,推进粮食全产业链发展,推动农田增值、产业增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督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地管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账销号。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落实日常监督责任,建立问题排查整改闭环机制。
第三十二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充分运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图管田”信息化平台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工程设施运行状况和管护利用活动的动态监测与智能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在项目区醒目位置公示管护主体、人员、内容、标准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畅通监督渠道(如电话、网络、信访),建立管护利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核查、处置、反馈闭环管理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年度管护方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巴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