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2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为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高标准农田稳定发挥作用,制定《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农建发〔2025〕4号。
该细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管护工作按照“市负总责、区抓落实、镇级实施、群众参与”的总体要求推进,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监督、有考核。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制度制定,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管护落实、经费筹措和考核评价,镇级人民政府是运营管护的实施主体,负责明确日常管理机构、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台账并开展技能培训。
该细则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前须做好资产登记、管护移交等准备,未落实管护主体的不予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签订协议。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鼓励对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实行专业化维护,并支持开展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管护应达到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及其他工程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坚持日常巡查维护、定期检查和年度清查相结合,管护主体须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报告,人为损坏按“谁损坏、谁维修”原则追责。
全文如下:
北京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高标准农田稳定发挥作用,根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的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运行正常,确保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条 按照“市负总责、区抓落实、镇级实施、群众参与”的总体要求,围绕“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持续利用”的目标,层层压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确保管护工作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监督、有考核。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制定管护方面政策制度,开展各区管护工作的评估及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落实,制定本区管护制度,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开展宣传培训和考核评价,指导和监督镇(乡、涉农街道,以下简称镇级)落实好管护工作流程,建立工程设施基础台账,细化管护责任与标准,严格资金使用等。
镇级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实施主体,负责落实好工程设施管护属地管理职责,明确日常管理机构(单位),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工作具体制度,建立工程设施管护台账,因地制宜确定管护方式,开展管护人员技能培训等,确保工程设施长效管护和及时维修。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方式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做好资产登记、管护移交和上图入库等准备工作,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镇级人民政府应明确设施所有权,在30日内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六条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项目实施前镇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全过程质量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镇级人民政府应及时与管护主体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检查和维护,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责任落实到位。对于公共设施,镇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并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镇级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对于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日常运营管护。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加强日常管护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对于委托承担的,委托方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双方信息、管护项目名称、管护范围、管护内容、工作任务、技术标准、考核方法、资金使用、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明确管护人员或管护承接方的管护责任,镇级人民政府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
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监督,开展建后管护,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风险,出现问题及时理赔修复。
第三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要坚持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检查、年度清查相结合。从事工程设施日常巡查与维护责任的管护人员应当熟悉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范围、数量、位置和管护要求等,具备与承担工作要求相符的能力水平。管护人员要及时记录农田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和农田利用等情况,对于资产丢失、设施损坏等情况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应加强对农田设施的维修、保养和防护。对巡查发现有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置并记录;对因质量缺陷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承担单位责成相关单位参照设计要求的材质维修整改;对严重损坏无法自行处置的情况,应及时向镇级人民政府报告申请协商解决。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原则,管护主体或管护承接方应当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对拒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或蓄意破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因自然灾害损坏的农田基础设施,需要全面检修或加固,涉及工程抢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管护主体要建立工作台账,确定专人保管,保持资料完整。
第四章 管护资金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镇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管护实际需求等因素,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
(一)管护资金仅限在市、区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不得列支管护资金。管护资金可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具体办法由各区按照因地制宜、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经费。
(二)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工作监管,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等。镇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纳入区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镇级人民政府应推动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北京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试行)》(京政农发〔2023〕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