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5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无需取得采矿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监督管理,出台《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土监管工作的意见》温政办发〔2026〕10号。
该意见对无需取得采矿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的监督管理作出规范。明确经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在批准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砂石土的无需取得采矿权,严禁违规扩大适用范围,禁止在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上非法批准或非法采挖。建设单位须在施工设计中包含砂石土处置方案,明确采挖总量、自用量和剩余量,自用后剩余部分负责保管并配合处置主体交接,同时区分剩余砂石土与渣土、废料,严禁混入公开处置。剩余砂石土处置主体为项目主管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须依程序报市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交易后扣除相关税费及时将收益缴入市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并明确了费用返还与净收益分成办法。
该意见要求健全长效机制、明确监管职责。项目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管委会履行工程管理主体责任,遵循“谁批准、谁统计、谁推送、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以工程施工为名非法采矿、以修复治理名义破坏生态环境。建设单位负主体责任,控制采挖规模,做好保管移交;施工单位按批准方案采挖,严禁超范围施工,完善相关台账。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立项、设计、施工采挖、自用及剩余处置、信息推送、违规发现等监管责任,处置主体落实专人做好接收、保管、评估、处置、收益上缴及资金分配。财政、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收益入库结算和税费征缴,其他部门加强联动配合。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土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无需取得采矿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以下简称“工程采挖”)监督管理,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监管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采挖砂石土处置机制
经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下简称砂石土),无需取得采矿权。严禁违规扩大无需取得采矿权的适用范围,禁止在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上非法批准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或者非法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
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采挖情形的项目,在编制工程项目施工设计中应包含砂石土处置方案,方案中须明确工程采挖的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剩余量。如施工设计中未明确的,须单独编制处置方案。
因施工需要采挖的砂石土,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确有剩余的,建设单位须负责保管、提供待处置砂石土,积极主动联系和配合剩余砂石土处置主体,做好与处置主体的工作交接。建设单位应区分好工程剩余砂石土与工程建筑渣土、加工废料之间的区别,对渣土、废料按规定自行负责消纳,严禁将渣土、废料混入剩余砂石土中公开处置。
剩余砂石土处置主体为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工程采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其中由市本级财政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工程项目,处置主体原则上为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管委会,其余工程项目可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
处置主体应根据施工设计(或砂石土处置方案)和资产评估报告,依照相关程序报市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竞争方式公开处置,不得设置影响公正的不平等条款。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完成交易并扣除相关税费(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将收益缴入市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处置主体为镇政府的,相关费用待收益结算时全额返还给镇政府,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处理费、交易服务费、保管及运输成本等;处置主体为市级部门的,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镇政府负责处置的,净收益按市、镇5:5分成;其他主体负责处置的,净收益列入市级统筹。
二、健全长效机制,明确监管职责
工程采挖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履行工程管理主体责任。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砂石土采挖管理。工程采挖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遵循工程建设项目“谁批准、谁统计、谁推送、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以工程施工为名非法采矿、以修复治理名义破坏生态环境。
工程建设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通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设计(或砂石土处置方案),按照因地制宜、力求平衡的原则,尽量控制采挖规模。要督促教育施工单位和人员防止违法开采行为发生;要做好未处置砂石土的保管和移交,杜绝盗卖砂石土行为的发生。
工程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施工的直接责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采挖,严禁超设计范围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施工方案的,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调整施工方案;要完善工程采挖的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剩余量相关台账,做好信息记录。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法定职责认真履行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采挖、自用以及剩余砂石土处置、相关信息推送、违规行为发现等监督管理责任。
各处置主体要落实专人,严格做好砂石土的接收、保管、评估、公开处置、收益上缴及后续资金的分配使用工作。
严禁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土。发现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销售所得收益的入库和结算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工程采挖的相关税费征缴,及时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台政办发〔2026〕7号文明确的职责分工,加强联动配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办发〔2021〕1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加强和规范全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发〔2022〕51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管理的意见》(温政办发〔2016〕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