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23日,江西省水利厅为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提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成果质量,制定《江西省省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质量评价管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论证报告的受理、形式审查、初核、会审、函审、复核及审查意见出具等程序,按照相关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执行。在初核阶段,对明显未达到评审要求的论证报告,原则上出具初核不予通过的评审意见。论证报告审查实行“一稿制”,审查结果采取“不见面”方式反馈。审查专家原则上从省级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中选取,专家选取、回避及审查纪律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该办法明确论证报告应达到的质量要求,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水资源管理政策技术标准,论证范围与对象界定准确,章节结构完整,基础资料翔实可查,论证思路清晰、分析方法科学、论证深度满足审批要求,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取水影响、节水评价等核心内容论证充分,结论明确可靠,对策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质量审查重点围绕论证依据与方法的规范性、基础资料与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论证内容的完整性和针对性、用水合理性分析与节水评价的充分性、结论与建议的合理性可行性等维度开展。论证报告技术审查不予通过的,省水利厅据此作出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的决定。

全文如下:

江西省省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统称“论证报告”)质量评价管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论证报告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论证报告的受理、形式审查、初核、会审、函审、复核以及审查意见出具等程序,按照《江西省水利厅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在初核阶段,对明显未达到评审要求的论证报告,原则上应当出具初核不予通过的评审意见。

第五条 论证报告审查实行“一稿制”。审查工作采取审查结果“不见面”的方式进行,即审查结果由审查单位在审查期间不向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反馈。

第六条 论证报告审查专家原则上从江西省省级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管理按照《江西省省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专家选取、回避、审查纪律等按照《江西省水利厅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论证报告应当达到下列质量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论证范围、论证对象界定准确,章节结构完整、层次清晰。

(三)基础资料翔实,数据来源可查、真实可靠。

(四)论证思路清晰,分析方法科学,论证深度满足审批要求。

(五)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取水影响、节水评价等核心内容论证充分。

(六)结论明确、科学、可靠,对策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质量审查重点围绕下列成果质量维度开展:

(一)论证依据与方法的规范性。

(二)基础资料与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三)论证内容的完整性、针对性。

(四)用水合理性分析与节水评价的充分性。

(五)结论与建议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九条 论证报告技术审查不予通过的,省水利厅据此作出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论证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或者节水评价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项目取水、退水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且未妥善处理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篡改水文基础数据、规划文件及其他关键支撑资料的;

(四)项目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量分配方案、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要求以及水资源管控指标的;

(五)项目所在区域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仍新增取水的,或者项目取用水不符合用水总量控制要求的;

(六)项目用水超过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不符合国家、省用水效率管控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编制和取水活动,对论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举报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技术审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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