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不是“无人区”,但也绝不是“可以商量着来”的区域。它的准入规则核心只有一句话: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不破坏生态功能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 [1]。理解这条规则,需要从管控边界、准入情形、办理程序和监管刚性四个层面把握。
一、先划清管控边界:红线内部分两类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红线 [2]。浙江省的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进一步明确,红线内的生态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依法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3]。也就是说,核心保护区是“原则上禁止”,其他区域是“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活动”,二者都不能按普通建设区对待。
二、准入的“正面清单”:允许哪几类有限人为活动
根据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实践,红线内允许的活动需经严格论证,并在尽可能避让红线的基础上不占或少占红线,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2]。江西省的办理指南按办理层级把有限人为活动分为三类 [2]: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需土地征收的有限人为活动,由省政府审定后出具认定意见;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但涉及建设行为或林地审批的有限人为活动,由设区市政府出具认定意见;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有限人为活动,由县级政府出具认定意见。
贵州省的实践则从正面清单角度列举了可以开展的活动:生态保护修复、原住民生产生活设施、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扶贫攻坚、国防、重大战略资源勘查、不损害主体功能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4]。可以看到,允许的都是“保护、科研、教育、原住居民生活、必要基础设施”这类非开发性、非生产性活动。
三、建设项目的“入口关”:必须符合管控规则、必须论证避让
建设项目确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必须符合《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等文件明确的管控规则 [1]。广州市的用地保障指引进一步说明,重大项目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规则、占用规则,后续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5]。办理过程中,项目单位需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或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必要性和红线不可避让性说明,并经县、市、省三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联审 [2]。
四、几类需要特别注意的“禁区”
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防止破坏生态环境 [4]。
围填海: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坚决落实边施工边修复要求;坚决拆除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的历史遗留围填海 [1]。
河湖水域岸线:严禁以各种名义围湖造地、非法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河湖水域、违法利用河湖岸线 [1]。
自然公园内:禁止擅自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6]。
不动产规划确认: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一级及二级水源保护区用地、已批准自然保护地的,除准入设施外不予规划确认 [7]。
五、监管的刚性:违规成本很高
2023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重点核查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违规审批用地用矿用海、违法违规建设、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等问题,发现涉矿违法违规问题736个,其中侵占生态保护红线、严重破坏生态问题329个;违法违规批海用海问题649个,其中侵占生态保护红线批海用海问题47个 [1]。这说明红线准入不是纸面规则,而是有遥感监测、现场巡查、督察执法层层兜底的硬约束。
结语
生态保护红线的准入逻辑可以概括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入,其他区域只开“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两扇窄门,且必须论证避让、逐级认定、全程监管。对地方和项目单位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在选址阶段就主动避让红线;确需涉及的,提前对照管控规则和认定程序准备材料,把“不可避让”论证做扎实,而不是等到审批环节再想办法。
参考来源
1.自然资源部《国家生态保护修复公报2024》
2.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办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2号
4.贵州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
5.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指引
6.云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
7.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深府规〔20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