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4日,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深入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减轻工业企业负担、激发工业企业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性,制定《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用地盘活若干措施的通知》梅政办规〔2026〕6号。

该措施面向本县工业企业保持原工业土地用途不变、在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实施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明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审再开发方案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由属地乡镇与企业签署履约监管协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企业签署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对依法自主改造的项目,若在补充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并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不再计收用地开竣工违约金;未按约定完成竣工验收或达不到协议约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至项目全部竣工验收。

该措施对政府收储低效用地涉及的土地出让合同监管条款作出安排:土地权利人按原合同承担开竣工违约责任并缴纳违约金,计算至县政府批准收储方案时点;整宗地收储的,原合同终止履行,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等指标低于约定所涉违约金可适当减免;部分宗地收储的,收储面积占比对应的开竣工违约金适当减免,未收储部分继续执行原合同及监管协议,具体均由属地乡镇提出并纳入收储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该措施要求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主体责任,按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及属地监管原则加强项目指标履约监管,对违约情形依法追究并处置到位。原用地涉及闲置土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处置。该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并可适时修订完善。

全文如下:

闽清县减轻 工业企业负担切实促进存量工业用地 盘活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激活存量资源潜力赋能城市高质量发展,切实减轻工业企业负担,激发工业企业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开竣工违约责任后移,激励企业提质增效

由工业企业依法自主改造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含原用地企业引入第三方合作、二级市场整体转让取得等情形,以下简称“再开发项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我县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定牵头会审,审慎研究再开发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照我县招商引资政策要求与企业签署履约监管协议,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企业签署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1.若再开发项目在补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且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相关约定的,则不再计收用地开竣工违约金。

2.若再开发项目最终未按补充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或达不到履约监管协议相关约定的,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至项目全部竣工验收。

二、妥善处理政府收储低效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各类监管条款

依法采用政府收储方式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土地权利人须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承担开竣工违约责任,按约定缴纳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县政府批准收储方案时点)。

3.属于整宗地收储的,依法收储后,原土地出让合同终止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等指标低于合同约定所涉及的违约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具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纳入收储方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4.属于部分宗地收储的,收储部分用地面积占比对应的开竣工违约金给予适当减免,剩余未收储用地按用地面积占比继续执行原土地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具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纳入收储方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三、提升监管服务能力

5.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及属地监管原则,加强项目各项指标履约监管,提升项目履约水平;涉及违约情形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四、适用范围与施行时间

本措施适用于本县工业企业保持原工业土地用途不变,在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实施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原用地涉及闲置土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处置。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措施在实施期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措施内容进行修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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