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梧州市农业农村局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农田工程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制定《梧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梧农局发〔2026〕8号。

该办法适用于县级初步验收合格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工程设施管护,确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建立“市级监管、县级主体、镇级落实、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管护机制。管护内容涵盖灌排工程、田间道路、机耕桥、田块整治、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及其他附属工程,并明确各类设施保持完好、正常运行的具体标准。

该办法分级明确管护职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制度落实、完善管护机制并提供业务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地管护制度、统筹管护经费、确定管护主体与方式,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管一体”工作机制;鼓励每年集中开展专项维护活动。管护移交原则上在县级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前完成,未明确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竣工验收后及时完成资产登记与交付。

全文如下:

梧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等规定,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农田工程设施有效发挥作用,结合梧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县级初步验收合格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管护。

第三条 我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坚持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分级落实属地运营管护责任,明确运营管护内容和标准,建立“市级监管、县级主体、镇级落实、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管护机制,分级压实管护责任。


第二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灌排工程设施。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渡槽、倒虹吸畅通,泵站、水闸、蓄水池、机电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

第五条 田间道路工程。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总体完整,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第六条 机耕桥工程。桥面平整,栏杆无破损,限重标志明显无缺失,与机耕路连接平顺,能够满足农机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第七条 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第八条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网林木存活率较高,岸坡防护、坡面防护、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试点工程保持总体完整且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等。

第九条 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第十条 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其他附属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三章 管护责任及分工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监督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的落实情况,完善管护机制,提供日常业务指导,对县(市、区)管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等。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要负责:建立健全本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指导和监督受益镇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统筹管护经费,确定管护主体与管护方式,开展管护人员技能培训等,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项目”原则,建立“建管一体”工作机制,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管护,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设施使用者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评价等,全程监督项目实施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夯实管护基础,确保已建成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鼓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专项维护活动。在岁末年初、春耕备耕、防汛抗旱等关键时期,组织发动镇、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对工程设施进行全面的集中排查检修,疏浚灌排渠道,修复损毁工程,确保各项工程设施完好无损、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管护主体要落实管护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填写巡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对日常巡查中发现沟渠堵塞、杂草淤积、渠肩、路肩土流失等轻微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无法自行处理的清淤量大、水土流失多、设备故障、工程设施毁损等情况,需立即向管护主体报告,由管护主体组织开展专项维护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四章 管护移交和资产移交

第十五条 管护移交。签定管护协议原则上在县级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对未明确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管护移交实行合同(协议)管理,合同(协议)中应当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要求等。

第十六条 资产移交。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指导乡镇做好资产登记、管护移交和上图入库等准备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乡镇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组织所有权人完成资产登记,形成资产交付清单,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及时完成资产移交。


第五章 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设施所有权人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管护主体,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日常管护可自行承担或委托土地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履行对委托管护承接方或管护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监督,开展建后管护,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风险,出现问题及时理赔修复。

第十九条 在已经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根据约定,落实管护人员,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主动接受和服从受益村民委员会(社区)及村(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流转的,以及项目区多主体受益的主要工程设施,一般应由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进行日常管护。

第二十一条 管护人员原则上由管护主体聘请,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职责,管护主体应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指导。

第二十二条 对因自然灾害出现重大毁损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管护主体无力修复的,需据实上报乡镇一级,乡镇应及时组织现场核实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因机械作业或人为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因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及时修复或承担相应费用,对拒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或恶意破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送相应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质量保修书,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责成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负责维修整改。


第六章 管护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提取的项目管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管护主体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的管护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农田设施工程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设计使用期内工程设施日常保养维修,购置必要的管护工具、物资材料、管护保险以及管护人员劳务报酬等。

第三十条 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管护资金筹集、使用、公示和审计等流程,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

第三十一条 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工作监管,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等。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全面负责当地的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落实工作,负责管护维修工程的验收和财政管护资金安全使用监管,指导和监督受益镇、村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监管,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等,构建上下联动的管护体系。建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依托现有农田建设平台及上图入库成果,开展空间位置、管护主体、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在项目区显著位置公示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人员、监督电话等信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咨询与举报,加强舆情监测与处置,完善问题发现、核实、处置的闭环机制。

第三十五条 管护主体要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农田工程设施能正常运行,镇级监管主体要落实监护责任,对上报的农田工程设施损坏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对维修工程进行监督和核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梧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12月10日印发的《梧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指导意见(暂行)》同时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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