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8日,天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保证已建成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印发《天峨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峨政办发〔2026〕13号。
该制度明确适用于全县各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建后管护,将建后管护界定为对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按原设计功能运行,并确立“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原则,要求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管护内容涵盖田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并分别规定了灌排与输配电工程、田间道路与农田防护工程、配套建筑物与标识设施等方面的管护标准,同时要求发现撂荒现象及时报告。
该制度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为建后管护主管单位,负责协同监督指导、鼓励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建设、办理资产移交管护手续;项目受益村村民委员会或经营主体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队伍建设、制度落实、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未实施土地流转的以村集体为管护主体,已规模化流转的以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处理,保质期内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项目法人单位协调施工单位整改修缮。同时鼓励引入保险机制、购买第三方服务和委托专业化机构等市场化管护方式,并对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年度检修作出区分,明确专职管护员实行半月一巡、一月一报。
该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后续管护专项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等,财政安排的管护资金由各乡镇专账管理、按程序申请拨付,其他渠道经费专款专用,实行集体决策和账目、用途公开并定期公示,使用范围限于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购置管护工具设备和发放管护员酬劳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管护协议,纳入村级公益性设施范围管护;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禁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集中排查,县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巡查和回访制度,对损坏工程设施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监督赔偿,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制度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天峨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保证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建后管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按原设计功能运行的行为。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内容:
(一)田间工程。主要包括田埂、田间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田块整治相关工程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主要包括塘坝(蓄水池)、首部枢纽、机井、灌排渠系管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网、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首部枢纽、机井以及农田信息化系统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等。
(六)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田间监测工程、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等。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标准:
(一)灌排工程、输配电工程管护。确保田间渠系工程、排水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不堵塞、不渗漏、不破损;小型塘坝、水井、井房、泵站、田间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正常使用,灌溉能力得到保障;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等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管护。确保生产路、机耕路完好,保持路面平整、路基完好,无杂草、无杂物,通行顺畅;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整体充分发挥作用,项目建设的农田防护林要定期修剪、浇水、防病防虫,缺株补栽,倒伏扶正,确保农田林网保存率达到90%以上。
(三)配套建筑物、标识设施管护。各灌排渠道、田间道路、输配电工程等相关配套设施完好,围栏和公示、警示标志完整无损,信息清晰。
(四)确保项目发挥效益。在管护范围内发现高标准农田撂荒现象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
第三章 管护职责和方式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协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建后管护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
(二)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拟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为管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与项目村办理资产移交管护手续。
第八条 各项目受益村村民委员会或经营主体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队伍建设、制度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管护主体,执行管护制度,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细化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宣传,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三)协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的监测工作。
(四)做好管护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高标准农田项目区未实施土地流转的,村集体为管护主体;已实施规模化流转的,管护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管护主体负责日常管护工作,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六条管护标准做好日常维护。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令损毁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项目法人单位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条 新型经营主体变更的,项目村集体应及时和变更后的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并监督落实管护职责和管护人员。原经营主体撤资的,在新的经营主体落实之前,由项目村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
第十一条 鼓励探索引入保险机制、购买第三方服务和委托专业化机构等市场化方式,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项目村和群众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日常维护主要对工程设施进行常规性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主要对工程设施局部或表面轻微缺陷和损坏(含灾毁)进行处理,保持设施完整、安全及正常运用;年度检修主要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设施损坏问题进行年度或周期性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十三条 村集体为管护主体的,应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引导、组织受益农民成立管护队伍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统一管护,村集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职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的,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选定管护人员实施管护。专职管护员应定期对高标准农田水源工程(含设施管理房)、田间道路、供水管网、灌排水井、渠道、农田防护和生态林网工程等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实行半月一巡、一月一报,生产期应加大巡查频次,每次巡查后应及时规范填写记录并保存档案。发现破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管护主体、专职管护员应及时制止,并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 项目区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主动增强管护意识,自觉接受村集体的统筹安排,积极参与,共同管护好工程设施。项目村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相关部门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后续管护专项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末级渠系水费、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基金等政策允许可用于管护的农村社会事务管理资金,保障管护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 财政安排的各类管护资金,由各乡镇专账管理。使用时由项目村提出申请,各乡镇根据项目管护实际统筹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由县财政拨付管护费用。其他渠道筹措的管护经费由乡镇、村按资金来源和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使用实行集体决策、账目公开、用途公开等制度,每年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局部整修和年度检修,购置必要管护工具、设备维修材料以及发放专职管护员的酬劳等,不得用于与项目管护无关的其他任何开支。
第十八条 村集体委托专业机构作为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的,应依据合同内容合理支付费用。高标准农田集体流转经营,其管护主体为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流转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管护主体自筹。
第五章 项目移交和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与项目村办理工程设施移交管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和管护协议。资产移交管护协议应将资产列表成册,明确规格数量等,附项目工程分布图并签字确认。按村级公益性设施认定要求及时将高标准农田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纳入村级公益性设施范围管护。项目单项工程验收完成后,应及时明确管护责任,移交受益主体管护。
第二十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要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工程设施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各类管护主体必须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加强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自觉接受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的管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根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要求,实行特殊保护,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确保可持续利用。对因灾等损毁的高标准农田,要及时进行修复。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到农田,严禁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管护主体的具体监督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集中排查(春耕前和秋收后),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管护主体整改。县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巡查和回访制度,负责监督检查管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所在乡镇、村对损坏工程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滋事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监督履行赔偿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