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1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促进测绘成果共享利用,印发《广东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办法》粤自然资规字〔2026〕3号。
该办法明确了测绘成果的定义与分类,将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并规定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汇交工作的统一指导与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发布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其所属法定馆藏机构承担统一接收、保管及省级目录编制等技术性工作;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汇交的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
该办法规定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汇交,基础测绘成果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目录,均实行无偿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实行逐级汇交,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接收保管职责及凭证出具要求,并规定县、市两级分别于每年12月底前和次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移交。
该办法要求汇交成果符合现行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要求,汇交方和接收保管单位均应落实保密与安全管理责任;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形成的本省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省汇交工作纳入统一监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定期部署年度工作并通报上一年度汇交情况,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管理办法;未依法汇交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处理。该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全文如下:
广东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促进测绘成果共享利用,更好发挥测绘成果在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测绘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的统一指导与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测绘成果目录。
省自然资源厅所属法定馆藏机构具体承担全省测绘成果统一接收、保管及省级目录编制的技术性工作,负责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成果汇交的相关技术指导。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五条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第六条 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
(一)建立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实行逐级汇交。
省自然资源厅所属法定馆藏机构负责接收省级基础测绘成果副本以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并出具汇交凭证。其中,省级基础测绘成果副本的汇交工作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基础测绘项目归档基本要求执行。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接收保管单位负责接收市级基础测绘成果副本以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并出具汇交凭证。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接收保管单位负责接收辖区内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并出具汇交凭证。
第八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接收并审核通过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集中移交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本市接收并审核通过的上一年基础测绘成果副本移交至省自然资源厅所属法定馆藏机构集中统一保管。
第九条 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通过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汇交。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工作。测绘成果目录汇交后,按规定出具汇交凭证。
第十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应当符合现行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要求,成果副本采用规定的数据格式,成果目录采用规定的目录样式。
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和技术方法,确保汇交的测绘成果安全。测绘成果接收保管单位应当按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成果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置相应保管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安全和可追溯。
第十二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形成的本省测绘成果,其汇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纳入统一监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定期部署年度汇交具体工作,明确汇交内容与要求,并对上一年度汇交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未依法汇交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