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2日,安徽省林业局发布《安徽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旨在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范区内建设项目审批。其适用于全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明确建设项目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妨碍游览,同时禁止在核心景区内违反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在审批程序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缆车、索道、公路等重大建设项目,须经管理机构审核后向省林业局申请核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项目选址方案及管理机构审核意见,选址方案应涵盖必要性、可行性、不可避让性分析、比选方案、景观及生态影响评价、设计方案和矢量数据等。黄山、九华山风景名胜区按相关条例执行,其中九华山寺庙新建、重建、改建、扩建须经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准流程包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初审、第三方现场查验、专家论证、经办处室拟办、联席会议审议及按程序核准,专家论证须满足人数与投票通过比例要求。
此外,已核准项目调整或变更建设内容、位置、规模的,须报原核准机关批准;需开展省级用地用林用湿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非重大建设项目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实施单位或个人向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核后省林业局不再出具意见。建设活动须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并保护周围景观环境,管理机构应强化日常巡查和全过程管理,省林业局适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违规建设活动依法依规处理。该办法由省林业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安徽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四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第五条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公路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向省林业局提出核准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项目选址方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其中,项目选址方案内容为: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和不可避让性分析;比选方案;项目对风景名胜区景观及生态影响评价分析;项目设计方案、矢量数据等。
第六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九华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按照《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包括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函、项目选址方案。其中,九华山风景名胜区内寺庙的新建、重建、改建、扩建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 收到申请材料后,省林业局按以下核准流程办理。
(一)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初审。
(二)通过初审的,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查验。
(三)组织专家论证,每次论证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总人数须为单数,其中来自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超过2人。论证结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投票结果应当现场公布。论证事项获得参加投票的评审专家的四分之三(含)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四)通过专家论证的,由经办处室提出拟办意见。
(五)召开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联席会议审议。
(六)经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联席会议审定后,按程序作出核准。
第八条 取得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调整或变更建设内容、位置、规模的,应当报经原核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依规需要开展省级用地用林用湿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林业局 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湿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的通知》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缆车、索道、公路等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省林业局不再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观和环境。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强化日常巡查巡护,做好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省林业局适时开展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