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2日,安徽省林业局发布《安徽省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明确修筑设施指以穿越或占用自然保护区方式开展的临时及永久设施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局审批,建设项目土地规划选址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按相关综合论证要求执行。
该办法划定审批范围,除法定情形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采矿、开发区、房地产等开发建设活动,以及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宾馆酒店、滑雪场、主题公园等项目,并对索道、缆车等严控新建。同时明确原有居民生产生活、合法线性民生基础设施运维、管理机构管护巡护及科研监测等设施可不办理审批手续,但需加强日常监管。申请修筑设施须按规定提交申请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影响评价报告或评价表、项目矢量数据等材料,部分一般控制区内的维护改造、国防军事、科研测绘、应急救援等活动可仅提交影响评价表。
该办法规定审批流程,包括形式审查、技术审查、联席会议初审、第三方现场查验、专家论证、联席会议审定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环节,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专家论证须满足人数、投票及赞成比例要求。取得许可后不得擅自变更内容、位置或规模,建设及施工单位应落实减缓影响措施,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强化日常巡查与全过程监管,省林业局适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并探索建立生态补偿和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机制。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安徽省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规范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6年第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建设项目审批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其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施,在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由省林业局实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土地规划选址涉及自然保护区审批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湿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审批范围
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下列建设活动:
(一)采矿、开发区、房地产、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火力发电场站、抽水蓄能电站等开发建设活动;
(二)新建宾馆酒店、滑雪场、旅游轨道、主题公园等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建设活动;
(三)工业、建筑、医疗废弃物处置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
(四)其他污染环境以及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主要保护对象、自然和人文景观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施。
自然保护区内严控新建索道、缆车,确有必要修建的,应进行专题论证,纳入自然保护区规划,待规划批复后办理相关准入手续。
第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相关建设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要求,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并按照要求,办理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手续。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需办理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手续:
(一)自然保护区内原有居民延续原有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修筑住宅和其他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且以不超过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合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
(二)原有合法的线性民生公共基础设施及其附属物的运行、维护。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自然保护区规划修筑管护巡护、科研观测、科普宣传、防灾减灾等设施(建设标准需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上述活动的日常监管。
第三章 审批要求
第八条 申请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事项申请表或在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事项申请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修筑设施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影响评价表、项目矢量数据等,以上材料电子版申报时一并提交。
第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开展以下活动需要修筑设施的,可提交影响评价表,不用编制影响评价报告: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非线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的维护、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
(二)国境边界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建设、维护,无法避让的军事、国防活动;
(三)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应急救援,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
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批复前,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按照核心保护区管理,实验区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在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参照省级自然保护区相关审批要求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收到申请后,省林业局按照以下审批流程开展具体工作。
(一)开展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并经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初审;
(二)通过审查的,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查验并及时反馈查验意见;
(三)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每次论证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总人数须为单数,其中来自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超过2人。论证结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投票结果应当现场公布。论证事项获得参加投票的评审专家的四分之三(含)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四)通过论证且符合要求的,由经办处室提出拟办意见;
(五)召开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联席会议审定;
(六)经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批联席会议审定后,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章 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 取得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需要对行政许可所规定的内容、位置、规模等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建设内容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应严格落实对自然保护区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关减缓影响措施,将对主要保护对象及生境等的影响降至最低。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强化日常巡查巡护,做好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省林业局适时开展全省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常态化巡护监测,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的日常监管,探索建立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属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信息共享,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和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