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2日,安徽省林业局发布《安徽省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与管理,明确规划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和本底资源调查基础上组织编制,规划期一般为10年,经批准的规划是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规划内容需涵盖自然保护区概况、保护利用现状与评价、基本思路、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工程与项目、能力建设、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保障措施等,并对原有居民生产生活作出安排,对核心保护区生态修复和一般控制区生态旅游进行深入论证,且不得更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规划编制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相关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注重“天空地一体化”监测和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规划上报方面,由市或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直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由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示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审查文件、批复文件及图件、规划文本与矢量数据、专家论证意见及公示材料等。规划审批程序包括初审、补正、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官网公示不少于30天等环节,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由省林业局批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由省林业局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新设立、晋升、调整取得批复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适用简易审批程序。批复后省级规划由省林业局官网公告并依法公开,国家级规划按国家规定公告。
规划实施方面,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须严格按照批复规划开展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资源利用强度,加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该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新出台政策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执行,原《安徽省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同步废止。
全文如下:
安徽省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发挥规划指导自然保护区科学发展的作用,推进规划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三条 规划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本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科学系统地组织编制。规划需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相应规程和项目建设标准,规划期一般为10年。经批准的规划是自然保护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规划编制内容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概况(范围、历史沿革、类型与主要保护对象等)、保护利用现状与评价、基本思路(管理目标、建设目标、管控与功能区划等)、主要建设内容(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科研监测、公众教育、资源科学持续利用、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与项目、能力建设、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保障措施等部分,并对原有居民生产生活作出安排,实施差别化管控、核心保护区内生态修复以及一般控制区生态旅游应进行深入论证。规划不得更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将符合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要求的建设项目纳入规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六条 规划编制应注重“天空地一体化”监测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以“阵地化、数字化、智能化”思维,系统谋划自然保护区建设。
第三章 规划上报
第七条 规划由市或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并广泛征求所在地编制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以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八条 规划经市或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或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直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示后行文上报省林业局审查。
上报材料包括:
(一)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局直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上报审查文件;
(二)设立、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范围以及功能区划图件;
(三)规划文本以及相关图件纸质版4份,规划文本的电子版以及图件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矢量数据1份;
(四)规划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公示材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等。
第四章 规划审批
第九条 规划审批申请受理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一)省林业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办理意见并反馈规划报送单位;
(二)规划报送单位报送补正后的申报材料;
(三)省林业局接受补正材料后,组织5名以上专家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反馈论证意见;
(四)规划报送单位上报补正后的材料;
(五)省林业局收到补正材料后,组织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反馈规划报送单位;
(六)规划报送单位将修改完善后的材料报送省林业局;
(七)省林业局在官网对规划进行公示,公示天数一般不少于30天;
(八)省林业局按照程序完成省级审查工作。
规划通过上述程序审查,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以省林业局名义批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由省林业局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第十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新设立、晋升、调整取得批复后,已经审查的规划审批适用简易审批程序,规划上报材料经审查通过后,以省林业局名义批复。批准后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需要修订的,由省林业局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批复文件下达后,已批复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由省林业局在官网进行公告,并依法公开。已批复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公告。
第五章 规划实施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规划开展建设和管理活动,严格控制资源利用强度,加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规划中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执行。《安徽省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同步废止。